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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如何办理技术开发费抵扣税事项?

录入时间:2002-02-22

  【中华财税网北京2/22/2002信息】 (1)技术开发费的概念   外商投资企业用于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技术开发费是指: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中 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所发生的新产品设计费、工艺规程制定费、设备调 试费、原材料和半成品的试制费、技术图书资料费、未纳入国家计划的中间实验费、 研究机构人员的工资、研究设备的折旧、与新产品的试制和技术研究有关的其它经费, 以及企业为自身的开发项目委托其它单位进行科研试制环节的有关费用;不含企业从 其它单位购进技术或受让技术使用权而支付的购置费或使用费,以及由合资中方上级 主管部门或外国投资方直接拨付给企业的部分。   (2)技术开发费的抵扣比例   自2000年1月1日起,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当年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技术开 发费比上年实际增长10%(含1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允许再按当年技术 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增长达 到10%以上、其实际发生额的50%如大于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可准予抵扣其不超过应 纳税所得额的部分,对于超过部分,当年和以后年度均不再予以抵扣。对于企业在依 照税法弥补以前年度亏损后,当年无应纳税所得额的,其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不适 用上述规定。外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所发生的技术开 发费,可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3)列支技术开发费的申请及审批   外商投资企业进行技术开发必须事先立项,并编制技术项目开发计划和技术开发 费预算,且对计入管理费用的各项技术开发费支出要单独设帐管理。外商投资企业进 行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项目的开发,应在立项后30日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按技术 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的申请,并同时附送以下资料:技术开发 项目立项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技术开发计划;技术开发费预算报告以及主管税务 机关要求报送的其它有关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自接到企业上述资料30个工作日内,   应做好以下工作:将企业报送的立项情况设立台帐单独管理,及时进行登记备案; 做好有关资料的审核,并对资料齐全、符合条件的项目及时给予确认,并向企业下发 《技术开发项目立项确认书》;将已下发的《技术开发费项目立项确认书》报送市局 备案。   通过主管税务机关确认开发项目的外商投资企业可在每年度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 时暂将本季度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的50%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并于年度终了后30日 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技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审批表》。   各主管税务机关自接到企业报送的审批表后,要做好以下工作:对企业上年度实 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进行审查,检查企业是否将技术开发费单独设帐管理,是否专款 专用;对照通知中规定的开支范围和口径严格核定其技术开发费的实际支出额,其中, 对未经主管税务机关进行项目确认的以及企业申报不实的,应及时调整其应纳税所得 额,对弄虚作假骗取技术开发费税前扣除额的,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 管理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对通过审查的技术开发费实际发生额,要在〈〈技 术开发费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审批表〉〉中盖章确认;对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技术开发 费比上年度实际支出增长10%以上(含10%)的,应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 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并在汇算清缴工作总结中专题汇报技术开发费的审查及实际抵扣 情况,要求要有数字金额、有对比分析。   (4)技术开发费的核销   外商投资企业所开发的项目成果必需经省、部级以上专业技术主管部门认可,并 取得证明文件。各局要严格考核外商投资企业的技术开发成果,对已取得省、部级以 上专业技术主管部门确认证明文件的,要进一步审查其实际支出与所开发项目的对应 关系,对开发项目以外的支出要及时调整。对通过主管税务机关审查项目的技术开发 费,应及时给予确认核销。凡最终未取得上述有关部门证明文件的,要将企业以前已 抵扣部分的技术开发费冲回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征收企业所得税。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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