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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企业理税顾问:车辆购置税

录入时间:2002-01-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4/2002信息】 第一节 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 和征税范围 一、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规定,车 辆购置税的纳税人是指在我国境内购置《条例》规定应当征税的车辆(以下简称应税 车辆)的单位和个人。这里所说的单位,包括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私营企业、股份 制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以及其他企业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国家机关部 队以及其他单位。显然,凡是购置应税车辆的金融保险企业都是车辆购置税的纳税义 务人。 二、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和征税范围 按照《条例》的规定,车辆购置税的征税对象是在我国境内购置的应税车辆。 这里所说的购置,包括购买、进口、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 用应税车辆的行为。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范围包括汽车、摩托车、电车、挂车、农用运输车,具体征收 范围依照《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见表12-1): 表12-1 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表 应税车辆 具体范围 注 释 汽车 各类汽车 摩托车 轻便摩托车 最高设计时速不大于50km/h,发动机汽缸总排量 不大于50cm3的两个或者三个车轮的机动车 两轮 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者发动机汽缸总排 摩托车 量大于50cm3的两个车轮的机动车 三轮 最高设计车速大于50km/h,或者发动机汽缸总排 摩托车 量大于50cm3,空车重量不大于400kg的三个车轮 的机动车 电车 无轨电车 以电能为动力,由专用输电电缆线供电的轮式公 共车辆 有轨电车 以电能为动力,在轨道上行驶的公共车辆 挂车 全挂车 无动力设备,独立承载,由牵引车辆牵引行驶的 车辆 半挂车 无动力设备,与牵引车辆共同承载,由牵引车辆 牵引行驶的车辆 农用 三轮农用 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7.4kw,载重量不大于 运输车 运输车 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400km/h的三个车轮的机 动车 四轮农用 柴油发动机,功率不大于28kw,载重量不大于 运输车 1500kg,最高车速不大于50km/h的四个车轮的机 动车 (注:表中50cm3=50立方厘米) 车辆购置税征收范围的调整,由国务院决定并公布。 三、金融保险企业能享受的减免税规定 按照规定,企业购置自用的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免征车辆购置税。所谓 设有固定装置的非运输车辆,指挖掘机、平地机、叉车、装载车(铲车)、起重机 (吊车)、推土机等,具体种类参见交通部印发的《免征车辆购置附加费车辆图册》。 第二节 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一、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 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是计税价格。 按照《条例》规定,车辆购置税的计税依据根据不同情况,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车辆而支付给销售 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按照国税发[2001]27号文件规定, 这里所说的价外费用,是指销售方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基金、违约金、包装 费、运输费、保管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和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二)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三)纳税人自产、受赠、获奖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并自用的车辆的计税价格, 由主管税务机关参照规定的最低计税价格核定。 国家税务总局参照应税车辆市场平均交易价格,规定不同类型应税车辆的最低计 税价格。纳税人购买自用或者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申报的计税价格低于同类型应税车 辆的最低计税价格,又无正当理由的,按照最低计税价格征收车辆购置税。 按照国税发[2001]27号文件规定: 1.国产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暂按交通部《关于部分国产车辆和进口车辆计征车 辆购置附加费(以下简称车购费)最低征费额的通知》(交财发[2000]433号)中规 定的最低征费换算确定,换算公式为: 最低计税价格=最低征费额÷10% 2.进口车辆的最低计税价格,按国税发[2001]27号文件所附(进口车辆最低计 税价格目录)执行。 3.对已经缴纳车辆购置税并办理了登记注册手续的车辆,其发动机或底盘发生更 换,其最低计税价格按同类新车最低以计税价格的70%计算。 纳税人以外汇结算车辆价款的,按照申报纳税之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基 准汇价,折合成人民币计算应纳税额。 二、车辆购置税的税率 按照《条例》规定,车辆购置税的税率为10%。 三、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的计算方法 按照《条例》规定,车辆购置税实行从价定率征收的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其应纳 税额的计算公式为: 应税税额=计税价格×税率 四、车辆购置税的会计处理方法 企业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应当作为所购置车辆的成本。由于车辆购置税是一次性缴 纳,因此它可以不通过“应交税金”账户进行核算。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对于企 业实际缴纳的车辆购置税,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 贷:银行存款 第三节 车辆购置税应纳税额计算举例 [例1]志远证券公司4月12日开出转账支票一张,从某汽车市场购入小汽车一辆, 价款175500元(含增值税)。 按照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为纳税人购买车辆而支付给 销售者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包括增值税税款。志远证券公司实际支付的含增值 税的价款为175500元,则计税价格为: 计税价格=175500÷(1+17%) =150000元 则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150000×10% =15000元 [例2]东方融资租赁公司经批准从美国进口某种汽车2辆,到岸价格为2.5万美 元,海关征收30%的进口关税,消费税税率为8%,企业按规定缴纳进口关税61500元, 消费税23173.91元。东方公司进行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当日人民银行公布的基准汇价 为1美元=8.20元人民币。 按照规定,纳税人进口自用的应税车辆的计税价格的计算公式为: 计税价格=关税完税价格+关税+消费税 则东方公司留作自用车辆的应纳税额为: 计税价格=25000×8.2+61500+23173.91 =289673.91元 应纳税额=289673.91×10 =28967.39元 [例3]某信用社收到某汽车厂捐赠的小面包车一辆,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最低计 税价格为40000元。则信用社在缴纳车辆购置税时,其应缴纳的车辆购置税为: 应纳税额=40000×10% =4000元 第四节 车辆购置税的征收 一、车辆购置税征收机关 按照《条例》规定,车辆购置税由国家税务局征收。目前暂由各省、自治区、直 辖市、计划单列市交通部门(天津、上海市政工程局)所属车辆购置附加费稽征机构 负责代征。 二、车辆购置税的纳税地点 按照《条例》规定,纳税人购置应税车辆,应当向车辆注册地的主管税务机关申 报纳税;购置不需要办理车辆登记注册手续的应税车辆,应当向纳税人所在地主管税 务机关申报纳税。 三、车辆购置税的纳税期限 按照《条例》规定,纳税人购买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购买之日起60日内申报 纳税;进口自用应税车辆的,应当自进口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自产、受赠、获奖 或者以其他方式取得应税车辆的,应当自取得之日起60日内申报纳税。 车辆购置税税款应当一次缴清。 按照规定,纳税人应当在向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办理车辆登记注册前,缴纳车 辆购置税。纳税人应当持主管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证明向公安机构车辆管理机构办理 车辆登记注册手续;没有完税证明的,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得办理车辆登记注册 手续。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未按照规定缴纳车辆购置税的,有权责令其补缴。纳税人 拒绝缴纳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关暂扣纳税人的车辆牌照。 四、车辆购置税的申报和缴纳举例 [承例1]4月18日,志远证券公司按规定到当地国家税务局进行车辆购置税纳税 申报,并按规定开出转账支票一张,缴纳车辆购置税15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志远证券公司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车辆 15000 贷:银行存款 15000 [承例2]东方融资租赁公司按规定到当地国家税务局进行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 按规定开出转账支票一张,缴纳车辆购置税28967.39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东方公司根据实际缴纳的车辆购置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车辆 28967.39 贷:银行存款 28967.39 [承例3]该信用社按规定到当地国家税务局进行车辆购置税纳税申报,并按规定 开出转支票一张,缴纳车辆购置税4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信用社根据实际缴纳的车辆购置税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固定资产——车辆 4000 贷:银行存款 4000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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