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争议怎么办
录入时间:2002-01-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4/2002信息】 纳税人与税务机关的争议有两种:一是与
纳税本身有关的争议;二是因税法强制措施和处罚而产生的争议。这两种争议都必须
按照规定的程序解决。
一、有关纳税本身的争议
这些争议主要有应纳多少税款、在何时纳税、是否应收滞纳金及加收的数额、是
否应当减免税或者出口退税等。纳税人与税务机关发生这方面争议,纳税人首先应当
按照税务机关的要求缴纳税款或者滞纳金,然后可以在收到税务机关填发的缴款凭证
之日起60口内向上一级(不得越级)税务机关申请复议。上一级税务机关应当自收到复
议之日起60 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
日内向法院起诉。如果上一级税务机关没有在规定的期限作出复议决定,纳税人可在
上述复议期限60日届满后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也就是说,对于这类争议必须
按照以下流程一步一步地进行:争议--按税务机关决定缴纳有关款项--税务行政复议
--税务行政诉讼。
二、有关税务处罚和强制措施的争议
这些争议主要有:是否应进行处罚及处罚的力度、是否应采取税收保全措施或税
收强制执行措施及这些措施的程序是否合法等。纳税人对税务机关在这些方面的决定
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或者自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15日内向作
出决定的税务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
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上一级税务机关未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复
议决定的,纳税人可以在规定的复议期限(60日)届满后15日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纳税人也可以不向上一级税务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而在接到税务机关处罚通知之日起
或者自税务机关作出强制措施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与解决前一类
争议的程序不同,解决这类争议时行政复议不是必经程序,如果你对上一级税务机关
不信任,你可以在没有申请行政复议的情况下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税务机关可以继续执行税收保全措施和税收强制执
行措施;对于税务处罚决定,如果纳税人在上述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法院
起诉,作出处罚决定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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