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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保险企业理税顾问:营业税——营业税的纳税人、征税(2)

录入时间:2002-01-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3/2002信息】 四、混合销售行为、兼营行为和金融保险 企业应纳营业税特殊问题 (一)混合销售行为 所谓混合销售行为,是指一项销售行为既涉及应征增值税的货物,又涉及应征收 营业税的劳务。比如,银行在向顾客提供金融保险服务的同时,向顾客销售各种支票 等金融物品,这就属于混合销售行为。按照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 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销售货物,应征收增值税;其他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视为提 供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显然,金融保险企业销售支票等金融物品的行为属于混合 销售行为,视为提供劳务,应征收营业税。纳税人的销售行为是否属于混合销售行为, 由国家税务总局所属征收机关确定。 (二)兼营行为 所谓兼营行为是指纳税人既经营应税劳务项目,又经营货物的销售或非应税劳务 (指加工、修理修配劳务)项目。比如银行除了从事贷款业务(应税劳务)外,还从 事金银买卖业务(货物销售)。按照规定,企业兼营货物销售或非应税劳务的,应当 分别核算货物及非应税劳务和应税劳务的销售额,分别征收增值税和营业税。不分别 核算或不能准确核算的,其应税劳务与货物及非应税劳务一并征收增值税。所以银行 兼营金银买卖业务的,应当征收增值税。 (三)金融保险企业营业税特殊问题 1.不征收营业税的业务 (3)金融机构往来利息收入(包括金融机构购买其他其他金融机构发行的债券取 得的利息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2)利差补贴(是指国家有关部门给予金融机构发放政策性贴息贷款的经济补偿) 不征收营业税。 (3)存款和购入金融商品行为不征收营业税。 (4)金融机构的出纳长款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5)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中国进出口银行办理的出口信用保险业务,包括短期出 口信用保险和中长期出口信用保险,不作为境内提供保险,不征收营业税。 2.贴现、押汇业务的征税问题 按照规定,对金融机构办理贴现、押汇业务,应按“其他金融业务”征收营业税; 金融机构从事再贴现、转贴现业务,属于金融机构往来,暂不征收营业税。 3.分保业务的征税问题 按照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保险业实行分保险的,初保业务以全部保 费收入减去付给分保人的保费的余额为营业额。为简化手续,在实际征收过程中,可 对初保人按其向投保人收取的保费收入全额(即不扣除分保费支出)征税,对分保人 取得的分保费收入不再征收营业税。 4.自建行为的征税问题 企业利用自有施工力量建设房屋等建筑物,称为自建行为。按照规定,对于企业 的自建行为,若自建建筑物建成后出售的,除了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外,还应当 再按“建筑业”征收一道营业税。若企业自建建筑物自用的,则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 定是否征收营业税。首先要看施工队是否是属于独立核算单位。如果施工队是企业所 属独立核算单位,则应当对自建行为按“建筑业”征收营业税。如果施工队是企业所 属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则应当根据施工队是否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如果工程队不 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则不征收营业税;若工程队与本单位结算工程价款的,不论 是否编制工程预(概)算,也不论工程价款中是否包括营业税税金,均应按规定征收 营业税。当然,企业所属的施工队承担其他单位和个人的建筑工程业务,则不管施工 队是否独立核算,均应就其工程价款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5.合作建房的征税问题 对于合作建房(指由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另一方提供建房资金合作建房屋)应 当区别不同情况确定营业税的征收问题。 若双方是纯粹的以物易物,即以土地使用权交换房屋所有权,交换后双方都取得 了部分房屋的所有权,则转让土地使用权的一方通过出让土地使用权换取了部分房屋 的所有权,发生了转让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而提供资金的一方以转让部分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了部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 销售不动产的业务,应当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合作建房的一方或 者双方将取得的房屋向外销售,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业务,应当按“销售不动产” 税目再征收一道营业税。 若以出租土地使用权为代价换取房屋的所有权,即一方将土地使用权出租给对方 若干年,另一方在该土地上投资建造房屋,租赁期满后,将土地使用权连同所建的房 屋归还给对方。在这种情况下,出租土地使用权的一方通过出租土地使用权换取了房 屋的所有权,发生了出租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应按“服务业——租赁业”税目征收营 业税;而提供资金的一方以转让房屋的所有权为代价换取了土地的使用权,发生了销 售不动产的业务,应当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投资建房的一方将建 造的房屋向外销售,则又发生了销售不动产的业务,应当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再征 收一道营业税。 若一方以土地使用权、另一方以资金合股组成联营企业,合作建房,则也要根据 具体情况作不同处理。若房屋建成后双方采取风险共担、利润共享的合作方式,则提 供土地使用权的行为属于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不征收营业税,只对合营企业销售 房屋的收入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若房屋建成后双方按一定比例分配房 屋,则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不能作为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而应当按“转让无形 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如果一方或双方将分得的房屋出售,则应当按“销售不动产” 税目再征收一道营业税;若房屋建成后对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采取按销售收入的一 定比例提成,或者提取固定金额的利润的方式参与分配,则对提供土地使用权的一方 不能作为以土地使用权投资入股,而应当按“转让无形资产”税目征收营业税,而对 合营企业销售房屋取得的销售收入,应当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再征收一道营业税。 五、减免税优惠 按照现行税法规定,金融保险企业能享受到的营业税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有: (一)保险公司提供农牧保险及相关的技术培训业务免征营业税。农牧保险是指 为种植业、养殖业、牧业种植和饲养的动植物提供的保险;相关的技术培训是指为使 农民获得农牧保险的技术培训业务。 (二)按照(94)财税字第002号文件规定,保险公司开展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 身保险业务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所谓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业务是指保险 期在一年以上,到期返还本利的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健康保险。普通人寿 保险是指保险期在一年以上,以人的生存、死亡、伤残,为保险事故,一次性支付给 被保险人满期保险金、残废保险金、伤残保险金的保险;养老年金保险指投保人(或 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缴纳一定数额的保险费,当被保险人达到保险契约的约定年 龄时,保险人(保险公司)依据保险合同的规定向被保险人支付保险契约约定的养老 保险金的一种保险;健康保险是指以疾病、分娩及其所致伤残、死亡为保险事故,补 偿因疾病或身体伤残所致损失的保险。(94)财税字第002号、财税字[1998]095号、 财税字[1998]120号、国税函[1999]181号文件具体规定各保险公司免征营业税的 具体险种,见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除了附件所列险种以外,各地保险公司 根据当地具体情况开办的、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险种,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 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税务局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核批后,也可享受免征营业 税照顾。 按照财税字[1996]102号文件规定,对于保险公司开办的个人投资分红保险业务 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个人投资分红保险是指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具有死亡、 伤残等高度保障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保险期满后,保险人还应当向被保险人提供投 资收益分红。 (三)对中国证监会新批准设立的封闭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管理人运用基金买 卖股票、债券的差价收入在2000年底以前暂免征收营业税;个人和非金融机构买卖基 金单位的差价收入不征收营业税。 (四)按照财税字[1999]303号文件规定,对地方商业银行转贷给地方政府专项 用于清偿农村合作基金会债务的专项贷款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 按照国发[1997]5号和国税发[1997]039号文件规定,对国家政策性银行(即 中国开发银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中国进出口银行)缴纳的营业税作为国家资本金 投资返还给政策性银行,政策性银行资本金达到国务院规定金额之日起,返还政策停 止执行。按照财税字[1999]237号文件规定,停止对农业发展银行实行营业税先征后 返优惠政策。 按照财税[2000]125号文件规定,对于企业按政府规定价格向职工出租单位自有 住房,暂免征收营业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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