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融保险企业理税顾问:增值税——应纳税额的计算举例
录入时间:2002-01-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3/2002信息】 一、一般纳税人银行应纳税额的确定
如上所述,作为一般纳税人的银行销售金银,其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
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额=当期销项税额-当期进项税额
所以,在具体计算应纳税额时,首先应当确定当期的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进而
确定当期的应纳税额。
(一)销项税额的确定
销项税额是指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税率计算并向
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
销项税额计算公式:
销项税额=销售额×税率
对于银行来说,销项税额是其销售金银而向购买方收取的增值税额。下面通过具
体例子来说明银行销项税额的确定。
1、销售货物销项税额的确定
[例1]农业银行西城分行设金银业务部,专门从事金银业务,经主管税务机关认
定为一般纳税人。2001年12月1日向某首饰厂销售黄金一批,对方开来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张,注明价款为128000元,增值税额为21760元。对方用转账支票支付。
按照规定,在交款提货销售货物的情况下,应当以收到价款的当天为纳税义务发
生时间。在这项业务中,农行西城分行收到对方交来的支票,只要已经将提货单交给
了对方,不管货物是否已经发出,均应根据发票存根和支票确认当月的销项税额21760
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会计人员应当根据发票存根和支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149760
贷:其他营业收入——金银销售收入 12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21760
[承例1]西城分行金银业务部经批准限额销售特制金砖一批。12月2日开始销售,
当日向消费者销售取得现金为79560元。
由于向消费者销售商品,只开具普通发票,不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在普通发票
上,只列示金额一个栏目,不分别注明价款和税款,货物销售的价款和增值税税款是
合并在一起向购买者收取的。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将普通发票上含税的销售额换算
成不含税销售额,作为计算销项税额的依据。其换算公式为:
销售额(不含税)=含税销售额/(1+税率)
企业当日销售金砖的含税销售额为79560元,增值税税率为17%,则不含税销售额
为:
销售额(不含税)=79560÷(1+17%)
=68000元
则当日销售金砖的销项税额为:
销项税额=销售额(不含税)×税率
=68000×17%
=11560元
则应当确认2日销售金砖的销项税额为1156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现金 79560
贷:其他营业收入——金银销售收入 68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11560
2.视同销售情况下销项税额的确定
在一般情况下,只有银行出售金银,取得销售收入,税务机关才根据其销售额征
收增值税。但是在有些情况下,比如银行将外购的金银用于向其他企业进行投资等等,
企业虽然没有发生销售行为,但应当视同销售,应当征收增值税。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企业的下列行为,视
同销售货物:
(1)将货物交付他人代销;
(2)销售代销货物;
(3)设有两个以上机构并实行统一核算的纳税人,将货物从一个机构移送其他机
构用于销售。但机构在同一县(市)内的除外;
(4)将自产或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不征收增值税的项目;
(5)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6)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7)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和个人消费;
(8)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规定,有视同销售行为而无
销售额者,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核定其销售额: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公式中的成本,销售自产货物的为实际生产成本,销售外购货物的为实际采购成
本。
对属于应征收消费税的货物,其组成计税价格中应加消费税税额。
[承例1]12月20日,西城分行与某单位联营举办首饰商店。按照协议,西城分行
以其委托加工完成的黄金制品一批,作为投资,提供给首饰商店,双方协议规定,该
批黄金制品作价5000000元。该批黄金制品实际成本为3800000元,按照同类货物销售
价格计算,其销售额应为6000000元。
按照税法规定,企业将委托加工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应视同销售货物,
征收增值税。在本项业务中,西城分行将委托加工的黄金制品提供给其他单位作为投
资,应当按照销售同类货物的销售价格计算销项税额。则该批货物的销项税额应为:
销项税额=6000000×17%
=102000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西城分行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长期投资 5000000
贷:贵金属 3800000
资本公积 1200000
同时作如下分录:
借:长期投资 1020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1020000
3.当期销项税额的确定
银行应当在对当期销售货物、视同销售等等各项业务的销项税额进行确认的基础
上,月末,确定本期的销项税额总额。当期的销项税额总额应当等于当期内发生的销
售货物、视同销售等业务所确认的销项税额之和。
[承例1]按照有关业务资料,西城分行当月销项税额情况如下:
12月1日-31日,西城分行共实现金银销售额15520000元,销项税额为2638400元,
其中:批发销售额为11680000元,销项税额为1985600元;零售额为3840000元,销项
税额为652800元。另外,12月20日,将委托加工的黄金制品一批作为投资,实际进价
成本为3800000元,销项税额为1020000元。
根据上述资料,可以计算出当月因销售和视同销售等业务确认的销项税额总额为:
12月份确认的销项税额总额=1985600+652800+1020000
=3658400元
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会计人员可以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中
“销项税额”栏的有关资料计算确定当月销项税额总额。
西城分行可以从其12月份“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的具体记录(见表3-1)
中确定12月份销项税额总额。从表3-1中可以看出,12月份,西城分行因销售和视同销
售等确认的销项税额为3658400元(见表中“销项税额”栏目的合计数)。
表3-1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略 借 方 贷 方 略
合计 进项税额 已交税金 合计 销项税额
1 21760
2 13600 11560
34280
…… 500000 ……
20 1020000
25 500000 ……
27
500000
合计 1715811.97 1500000 3658400
(二)进项税额的确定
进项税额是指纳税人购进货物或者接受应税劳务(以下简称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
务),所支付或者负担的增值税额。
按照《增值税暂行条例》第8条的规定,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限于
下列增值税扣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1)从销售方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2)从海关取得的完税凭证上注明的增值税额。
对于银行来说,进项税额主要是其购进金银而向供货方支付的价款中所包含的增
值税额,接受加工劳务而支付的价款中包含的增值税额,购买或销售货物发生的运输
费用等也可按规定计算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
下面通过具体实例讲解银行进项税额的确定。
1.购进金银的进项税额的确定
银行从外部购进货物,应当在收到销售方开来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时,直接根据增
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增值税额确定进项税额。
[承例1]西城分行2001年12月2日用转账支票从某金矿购入黄金一批,对方在收
到支票的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商品价款为80000元,增值税
额为13600元,价税合计为93600元。
在该项业务中,西城分行可直接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额确定该项采
购业务所发生的进项税额为13600元。
在具体核算中,应在支付货款时应当编制如下会计分录:
借:贵金属 800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3600
贷:银行存款 93600
2.从小规模纳税人购进金银进项税额的确定
按照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商品,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可由税务所代
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见本章第六节有关规定)。一般纳税人取得由税务所代开的增值
税专用发票,应以发票上填写的税额为进项税额。
[承例1]西城分行12月15日从某个体金矿购入黄金共计320000元。该个体金矿为
小规模纳税人。当日个体金矿交来由税务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一张,注明价款为
301886.79[320000÷(1+6%)]元,税额为18113.21元(301886.79×6%)。
按照规定,一般纳税人收到小规模纳税人由税务所代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
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确认进项税额。在这项业务中,西城分行根据由税务所代开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上注明的税额18113.21元确认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18113.21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可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贵金属 301886.79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18113.21
贷:银行存款 320000
3.接受应税劳务进项税额的确定
银行接受其他单位提供应税劳务(指加工和修理、修配劳务),和购买货物一样,
应当根据对方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计算进项税额。
[承例1]12月1日,西城分行收到委托某首饰厂加工纪念金砖一批,实际支付加
工费40000元。对方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价款为34188.03元,增值税额为
5811.97元,银行金银业务接受其他单位提供的加工劳务,其支付的增值税额应当确
认为进项税额。
在该项业务中,西城分行应当确认进项税额5811.97元。
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贵金属 34188.03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5811.97
贷:银行存款 40000
4.当期准予抵扣的进项税额的确定
银行应当在对当期购进货物、接受加工劳务等各项业务的进项税额进行确认的基
础上,月末,确定本期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总额。
[承例1]按照前述有关业务,西城分行当月多次从不同途径购入金银,其价款
12000000元,进项税额为1710000元;接受加工劳务进项税额为5811.97元。
根据上述资料,可以计算出当月进项税额总额为:
进项税额总额=1710000+5811.97
=1715811.97元
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会计人员可以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的有
关资料中计算确定当月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扣除的进项税额总额。
西城分行可以从其12月份“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的具体记录(见表3-1)
中确定12月份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从表3-1中可以看出,12月份,西城
分行确认的进项税额为1715811.97元(见表中“进项税额”栏目的合计数)。
(三)当期应纳税额的确定
对于一般纳税人来说,当期应向税务部门缴纳的增值税,应该是企业在当期内因
销售货物而确认的销项税额,减去当期内企业因购进货物等确认的按照税法规定准予
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进项税额。即: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当期准予扣除的进项税额
[承例1]根据上述资料,西城分行12月因销售金银等而确认的销项税额为3658400
元,而当期因购进金银等确认的进项税额为1715811.97元,则12月份实际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3658400-1715811.97
=1942588.03元
在具体的会计核算中,会计人员可以根据“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中
“销项税额”、“进项税额”栏的有关资料计算确定当月应纳税额,即:
应纳税额=“销项税额”栏本月合计数-“进项税额”栏本月合计数
可以从其12月份“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账户的具体记录(见表3-1)中确定
12月份应纳税额。从表3-1中可以看出,12月份,西城银行因销售和视同销售确认的销
项税额为3658400元(见表中“销项税额”栏目的合计数),因购进金银等确认的进项
税额为1715811.97元(见表中“进项税额”栏目的合计数),则当月应纳税额为
1942588.03元。
二、小规模纳税人银行应纳增值税额的确定
按照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应采用简易办法计算应纳
税额,即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按照规定,
小规模纳税人按6%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银行,采用简易方法计算其销售金银业务应纳增值税额,不
必计算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可以直接根据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出其应纳税额。
[例2]南城支行10月4日从分行购入黄金一批,总价值850000元。10月8日将该批
黄金销售给某新办的首饰厂,对方支付880000元。由于该银行为偶尔经营金银业务,
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定为其小规模纳税人。
作为小规模纳税人,南城支行只能开具普通发票,还是由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专
用发票。首先应按下列公式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880000/(1+6%)
=830188.68元
其次计算应纳税额:
应纳税额=830188.68×6%
=49811.32元
在日常会计核算中,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银行可设置三栏式“应交税金——应交
增值税”账户进行核算。在购进金银时不必计算进项税额,在销售金银时应当根据含
税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出该项业务的不含税销售额和应纳税额,在会计期末根
据当期内各项销售业务的应纳税额计算本期应纳税额。
[承例2]南城支行在购入黄金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贵金属 850000
贷:银行存款 850000
在销售黄金时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880000
贷:其他营业收入 830188.68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49811.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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