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征管法保障纳税人哪些权益
录入时间:2002-01-22
【中华财税网北京01/22/2002信息】 新修订的税收征管法,大量增加了保护纳
税人合法权益和纳税人依法享有权利的内容和条款,其中很多规范税务机关行政行为
的规定也都是出于保护纳税人权益的考虑。对违反或损害纳税人相关权利的行为,新
征管法也都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和进行国家赔偿的规定。
(一)明确规定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应享有的权利。
第8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向税务机关了解国家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以及与纳税程序有关的情况。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要求税务机关为纳税人、
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税务机关应当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情况保密。纳税人依
法享有申请减税、免税、退税的权利。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对税务机关所作出的决定,
享有陈述权、申辩权;依法享有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请求国家赔偿等权利。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权控告和检举税务机关、税务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
(二)体现了纳税人享有受尊重的权利。
第9条规定:税务机关、税务人员必须秉公执法、忠于职守、清正廉洁、礼貌待人、
文明服务,尊重和保护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权利,依法接受监督。
(三)申报方式多样化便利纳税人。
第26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直接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
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也可以按照规定采取邮寄、数据电文或者其他方式办
理上述申报、报送事项。
(四)享有延期申报权。
第27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
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经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延期申报。
(五)享有延期缴纳税款权。
第3l条第2款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经省、自治区、
直辖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批准,可以延期缴纳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
(六)考虑到纳税人的实际困难,降低欠缴税款滞纳金比例。
第32条规定: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
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
之五的滞纳金(原征管浊第20条规定的滞纳税款加收滞纳金比例为千分之二)。
(七)享有要求开具完税凭证权。
第34条规定:税务机关征收税款时,必须给纳税人开具完税凭证。扣缴义务人代
扣、代收税款时,纳税人要求扣缴义务人开具代扣、代收税款凭证的,扣缴义务人应
当开具。
(八)享有核定税款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的权利。
第35条规定:税务机关核定应纳税额的具体程序和方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
定。
(九)享有受赔偿权。
第39条规定:纳税人在限期内已缴纳税款,税务机关未立即解除税收保全措施。
使纳税人的合法利益遭受损失的,税务机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43条规定:税务机关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
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
遭受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十)享有退回多缴税款并受补偿的权利。
第5l条规定:纳税人超过应纳税额缴纳的税款,税务机关发现后应当立即退还;
纳税人自结算缴纳税款之日起三年内发现的,可以向税务机关要求退还多缴的税款并
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税务机关及时查文后应当立即退还;涉及从国库中退库的,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有关国库管理的规定退还。
(十一)复议申请的条件放宽。
第88条规定,复议申请人按税务机关决定缴纳或解缴税款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后
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放宽复议申请的条件,保障纳税人的复议权。
(十二)享有的其他相关权益保障。
第42条规定:税务机关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和强制执行措施必须依照法定权限和法
定程序,不得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
第46条规定:纳税人有欠税情形而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的,应当向抵押权人、
质权人说明其欠税情况。抵押权人、质权人可以请求税务机关提供有关的欠税情况。
第54条规定:税务机关进行税务检查,对自然人,只能查询案件涉嫌人员的储蓄
存款:
第78条规定:未经税务机关依法委托征收税款的,责令退还收取的财物,依法给
予行政处分或者行政处罚;致使他人合法权益受到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79条规定:税务机关、税务人员查封、扣押纳税人个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维持生
活必需的住房和用品的,责令退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第89条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可以委托税务代理人代为办理税务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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