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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开发企业理税顾问:增值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应纳税额的计算举例

录入时间:2002-01-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7/2002信息】 按照税法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 者应税劳务,应采用简易办法计算应纳税额,即按照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应纳 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按照规定,小规模纳税人按6%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作为小规模纳税人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简易方法计算增值税应纳税额,可以直 接根据销售额和规定的征收率计算出其应纳税额。 [例1]北国房地产开发公司10月16日当月将上月购进的钢材一批,转卖给 某公司,实现销售收入880000元。 对于北国公司转售给其他单位的钢材,由于开具的是普通发票,采用销售额和应 纳税额合并定价的,首先应计算销售额: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征收率) =880000/(1+6%)=830188.68元 则该批钢材应纳税额为: 应纳税额=830188.68×6% =49811.32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88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830188.68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49811.32 [例2]华远房地产开发公司所属施工队附设生产车间12月8日将生产的预制 构件用于企业自建的某项工程,其生产成本为860000元。另外,还接受某施工 队委托,代为加工水泥预制构件一批,对方支付加工费30000元。 如上所述,房地产开发企业附设车间生产的水泥预制件、其他构件或建筑材料, 如果用于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应视同销售货物,在移送使用环节征收增值税。在具 体计算应纳税额时,对于有视同销售行为而无销售额者,由主管税务机关按下列顺序 核定其销售额: (1)按纳税人当月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2)按纳税人最近时期同类货物的平均销售价格确定。 (3)按组成计税价格确定。组成计税价格的公式如下: 组成计税价格=成本×(1+成本利润率) 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10%。 公式中的成本为实际生产成本。 在本例中,由于华远公司预制构件车间生产的预制构件没有同类货物销售价格, 因此应当按计税价格计算应纳税额。其应纳税额为: 计税价格=860000×(1+10%) =946000元 应纳税额=946000×6% =56760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当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工程施工 946000 贷:库存材料 88924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56760 按照规定,企业接受其他单位或个人委托代为加工,其所取得的加工费,应按规 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在本项业务中,华远公司从事加工劳务,其所收到的加工费3 0000元,则: 销售额=30000÷(1+6%) =28301.89元 应纳税额=28301.89×6% =1698.11元 在具体进行会计核算时应作如下会计分录: 借:银行存款 30000 贷:其他业务收入 28301.89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1698.11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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