优惠政策解码——向红十字事业捐赠可全额扣除
录入时间:2002-01-10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0/2002信息】 为鼓励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
《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所得税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
00]30号)规定了有关优惠政策,《关于企业等社会力量向红十字事业捐赠有关
问题的通知》明确了执行中的若干问题。
优惠政策的内容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
机关(包括中国红十字会)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
税时,准予全额扣除。
因此,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如果是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可以享受企业
所得税的优惠;如果是个人,则可以享受个人所得税的优惠。与其他大部分捐赠相比,
这种优惠的力度很大,即是全额扣除,而其他大部分捐赠都有扣除比例的限制。纳税
人捐赠时需要把握以下几个问题:
什么是“红十字事业”
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和《中国红
十字会章程》所赋予的职责开展的相关活动为“红十字事业”。具体有以下十项:
(一)红十字会为开展救灾工作兴建和管理备灾救灾设施;自然灾害和突发事件
中,红十字会开展的救护和救助活动。
(二)红十字会开展的卫生救护和防病知识的宣传普及;对易发生意外伤害的行
业和人群开展的初级卫生救护培训,以及意外伤害、自然灾害的现场救护。
(三)无偿献血的宣传、发动及表彰工作。
(四)中国造血干细胞捐赠者资料库(中华骨髓库)的建设与管理,以及其他有
关人道主义服务工作。
(五)各级红十字会兴办的符合红十字会宗旨的社会福利事业;红十字会的人员
培训、机关建设等。
(六)红十字青少年工作及其开展的活动。
(七)国际人道主义救援工作。
(八)依法开展的募捐活动。
(九)宣传国际人道主义法、红十字与红新月运动基本原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红十字会法》。
(十)县级以上(含县级)人民政府委托红十字会办理的其他“红十字事业”。
通过不同渠道捐赠有何区别
纳税人可以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进行捐赠。现阶段,各级地方红
十字会机构管理体制存在多元化的情况,为使接受的捐赠真正用于发展红十字事业,
维护国家正常的税收秩序,国家对受赠者、转赠者的资格认定如下:
(一)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
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的管理体制及办事机构、编制经同级编制部门核定,
由同级政府领导联系者为完全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捐赠给这些红十
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捐赠者准予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
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二)部分具有受赠和转赠资格的红十字会
由政府某部门代管或挂靠在政府某一部门的县级以上(含县级)红十字会为部分
具有受赠者、转赠者资格的红十字会。这些红十字会及其“红十字事业”,只有在中
国红十字会总会号召开展重大活动(以总会文件为准)时接受的捐赠和转赠,捐赠者
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除此之外,接
受定向捐赠或转赠,必须经中国红十字会总会认可,捐赠者方可享受在计算缴纳企业
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时全额扣除的优惠政策。
此外,纳税人捐赠后,应索取捐赠票据,该票据由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
(监)制,加盖有接受捐赠或转赠的红十字会的财务专用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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