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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口加工区的税收政策

录入时间:2001-12-21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1/2001信息】 2000年6月21日我国宣布设立首批 出口加工区试点,大连、天津、北京天竺、烟台、威海、江苏昆山、苏州、上海松江、 厦门杏林、深圳、广州、武汉、成都、吉林浑春等15个出口加工区已获国务院批准 建立。 从境外进入加工区的货物,其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税,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 定外,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区内企业生产所需进境的机器、设备、模具及其维修用零配件;区内生产 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进境的机器、设备和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基建 物资;区内企业、行政管理机构进境自用办公用品,均予以免税; (二)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进境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及 消耗性材料,予以全额保税; (三)加工区内企业加工的制成品及其在加工生产过程中,产生的边角料、余料、 残次品、废品等销往境外时,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免征出口关税。 (四)加工区内企业和行政管理机构从境外购买的自用交通运输工具、职工所需 生活消费用品,予以照章征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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