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对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出口退(免)税有什么具体规定?

录入时间:2001-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2001信息】 问:对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出口 退(免)税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根据财税字[1995]92号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 知规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 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003号文 件规定的高税率、贵重产品)和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 )税,其他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不予退(免)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 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提供具体凭证如下:   ⑴“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方开具并经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后,由受 托方交委托方。   ⑵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⑶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⑷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⑸销售帐。 (3)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