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出口退(免)税有什么具体规定?
录入时间:2001-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2001信息】 问:对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出口
退(免)税有什么具体规定?
答:根据财税字[1995]92号关于印发《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规定》的通
知规定委托外贸企业出口的货物,一律在委托方退(免)税。生产企业委托外贸企业
代理出口的自产货物(含扩散产品,协作生产产品,国家税务局国税发[1991]003号文
件规定的高税率、贵重产品)和外贸企业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的货物可给予退(免
)税,其他企业委托出口的货物不予退(免)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营和委托出口的货
物一律免征增值税,消费税,其进项税额不予抵扣或退税。提供具体凭证如下:
⑴“代理出口货物证明”由受托方开具并经主管其退税的税务机关签章后,由受
托方交委托方。
⑵受托方代理出口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退税联)。
⑶出口收汇核销单(出口退税专用)
⑷代理出口协议副本
⑸销售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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