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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纳税指南:关税税率的适用是怎样规定的?

录入时间:2001-08-09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9/2001信息】 关税税率的适用有以下基本规定:   (1)进出口货物,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理人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 实施的关税税率缴纳关税。   (2)进口货物到达之前,经过海关核准先行申报的,应当按照装载此项货物的 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关税税率缴纳关税。   (3)进出口货物关税的补税和退税,应当按照该货物原申报进口或者出口之日 所实施的关税税率办理,但是下列情况除外;   ①经过批准减征、免征关税的进口货物,后来由于情况变化,经过海关批准转让 或者出售,需要补缴关税的,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之日实施的关税税率纳税。   ②加工贸易进口料、件等属于保税性质的进口货物,如果经过批准转为内销,应 当按照向海关申报转为内销当天实施的关税税率缴纳关税。未经过批准擅自转为内销 的,应当按照海关查获日期实施的关税税率缴纳关税。   ③暂时进口货物转为正式进口需要补缴关税的时候,应当按照该货物转为正式进 口之日实施的关税税率纳税。   ④分期支付租金的租赁进口货物,分期缴纳关税时,都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之日 实施的关税税率纳税。   ⑤经过批准缓税进口的货物以后缴纳关税的时候,不论是一次缴清还是分期缴清, 都应当按照该货物进口之日实施的关税税率纳税。   ⑥查获的走私进口货物需要补缴关税时,应当按照查获日期实施的关税税率纳税。   ⑦由于税则归类的改变、完税价格的审定或者其他工作差错而需要补缴关税的, 应当按照原征税日期实施的关税税率纳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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