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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体工商户纳税指南:个体工商户如何办理纳税申报?

录入时间:2001-08-01

  【中华财税网北京08/01/2001信息】 纳税人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主 管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之内办理纳税申报,向主管税 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财务会计报表和主管税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纳税人报送 的其他纳税资料(如财务、会计报表及其说明材料,与纳税有关的合同、协议书,外 出经营活动税收管理证明,公证机构出具的有关证明等)。   扣缴义务人应当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主管税务机关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 规定确定的申报期限之内,向税务机关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和主管税 务机关根据实际需要要求扣缴义务人报送的其他有关资料。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纳税申报或者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主要内容 包括:税种、税目,应纳税项目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项目,适用税率或者 单位税额,计税依据,扣除项目及标准,应纳税额或者应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 税款所属期限等。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代收代缴 税款报告表确有困难,需要延期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之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书面申请 延期;经过主管税务机关核准,可以在核准的期限之内办理。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由于不可抗力,不能按期办理纳税申报或者报送代扣代缴、 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的,可以延期办理。但是,应当在不可抗力情形消除之后立即向 税务机关报告。税务机关应当查明事实,予以核准。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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