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是如何调整的?
录入时间:2001-04-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1/2001信息】 问: 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是如何调整的?
答:(1)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应税
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扣除率由10%降低为7%。凡1998年7月1日以后申报抵扣的运输费
用进项税额,不论运输发票何时开具、其所注明的运输费用是否已经支付,均按7%的
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2号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
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运输发票,必须是提供运输劳务的运输单位开具的运输发票。对
纳税人取得的任何单位、部门代开的运输发票,一律不得计算进项税额。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