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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是如何调整的?

录入时间:2001-04-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1/2001信息】 问: 增值税运输费用扣除率是如何调整的?   答:(1)经国务院批准,从1998年7月1日起,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应税 货物支付的运输费用的扣除率由10%降低为7%。凡1998年7月1日以后申报抵扣的运输费 用进项税额,不论运输发票何时开具、其所注明的运输费用是否已经支付,均按7%的 扣除率计算进项税额。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5)192号通知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抵扣 运输费用进项税额的运输发票,必须是提供运输劳务的运输单位开具的运输发票。对 纳税人取得的任何单位、部门代开的运输发票,一律不得计算进项税额。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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