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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财产损失应该及时申报

录入时间:2001-04-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1/2001信息】 在纳税检查中,我们发现有些企业因不清 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审批管理范围和损失申报时间,致使本应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 除的财产损失,没有在税前予以扣除,造成不应有的损失。同时,在一定程度上也给 税务机关征收企业所得税带来了难度。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财产损失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 190号文)明确规定:一、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生产经营过程中发生的固定资产、 流动资产的盘亏、毁损、报废净损失、坏账损失以及遭受自然灾害等人类无法抗拒因 素造成的非常损失,经税务机关审查批准后,准予在缴纳所得税前扣除。凡未经税务 机关批准的财产损失,一律不得自行税额抵扣。二、纳税人发生财产损失,应及时向 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报送财产损失税前扣除书面申请,注明财产损失的类型、程度、 数量、金额、税前扣除理由和扣除期限,并填报相关确认申批表。申请日期,一般不 得超过年度终了后45日。纳税人确因有特殊情况,不能及时申报的,经主管税务机关 批准可延期申报,但最迟不得超过年度终了后的3个月。超过规定期限的,税务机关不 予受理。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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