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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如何办理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的纳税申报?

录入时间:2001-03-23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3/2001信息】 纳税人在接到有权税务机关批准的新开工 的正式年度投资项目计划三十日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手续,在领取投资许可证 前缴纳本年度应预缴的税款。 对跨年度的续建投资项目,由纳税人在接到正式年度续建投资计划三十日内到税 务机关办理纳税申报,缴纳税款。 纳税人在年度终了两个月内和投资建设项目竣工后两个月内到税务机关办理税款 的年度结算和竣工清算。在年度结算和项目竣工清算中未缴足税款的,可分别在年度 结算后二个月内和项目竣工清算后三个月内补缴。 纳税人购买国内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应纳的税款,由房地产开发企业在收取 购房款的同时代扣,并于次月十日内缴库; 纳税人购买“三资”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商品房应纳的税款,由纳税人在支付购房 款或取得支付购房款凭证后的次月十日缴纳。 注:纳税人办理申报手续时,应首先持青岛市地方税务局核发的《固定资产投资 方向调节税税目税率核定通知书》到税收管理二科办理项目登记,由税务机关根据纳 税人申报情况,计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后携带《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纳 税申报表》一式二份,报送纳税申报6—14号窗口,办理税款申报。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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