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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避税方法

录入时间:2001-03-06

  【中华财税网北京03/06/2001信息】 1.新产品避税法。新产品避税法指企业 利用国家鼓励新产品税收优惠政策,努力使本企业产品符合新产品规定要求,从而享 受新产品的有关优惠待遇。 2.综合利用"三废"避税法。综合利用"三废"避税法是指企业通过综合利用"三废 "开发产品从而享受减免税待遇。为此,要努力做两件事:一是使自己的产品挂上减 免税范围;二是争取得到官方认可。只有当以上两项努力的成本大于免税的好处的情 况下,企业放弃避税的努力才是合理的。如一个企业本不是综合利用型企业,为了获 得减免税的好处,不惜改变生产形式和生产内容,将导致更大损失。 3.横向联合避税法。为了鼓励再投资,对向交通、能源、老少边穷地区投资分 得的利润,以分得的利润再投资于上述地区的所得在所得税的征收上均享有一定程度 的减免,为了获取以上税收上的好处,作为企业尽可能挂靠"老少边穷"和交通能源, 以联合谋求避税的好处。 4.挂靠科研避税法。为了促进高科技产业的发展,对高技术、新技术产品,国 家给予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由此产生了挂靠科研避税法。企业能否避税,关键有三 个因素:第一,获取高新技术企业称号。第二,获得税务机关和海关的批文和认可。 第三,掌握国家优惠政策下的科研项目,并使本企业进出口对象符合享受的条件。 5.机构设置法。这一方法有设立分公司与子公司两种选择。设立分公司相当于 设置了一个办事处,它不是独立法人,业务活动由总公司控制,一切法律责任也由总 公司承担。而子公司是独立法人,与母公司之间不是从属关系,母公司不直接对它负 法律责任。所以在税收上,分公司只就增值税、营业税等流转税在当地缴纳,利润要 与总公司汇总,由总公司汇总纳税。而子公司所得税的计算与缴纳要与母公司分别进 行。子公司还有权享受国家赋予的税收优惠待遇,如减免税、退税等,分公司则无此 资格。企业可权衡两者的优劣做出选择。例如,一家内地企业欲在某高新技术产业开 发区设立一分支机构,如果预计该分支机构在较长一段时间内要处于亏损状态,就应 选择设立分公司,从而以分公司的亏损冲减总公司盈利,少缴所得税;如果预计分支 机构一设立便盈利,就应采取子公司形式,尽可能享受一系列税收优惠待遇。 6.利用税收优惠待遇。企业可以根据国家给予的税收优惠,从确定纳税身份、 设立地点、投资方向等方面来考虑,决定企业相关行为,达到避税目的。(1)纳税 身份的确定。目前我国对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实行不同的所得税制度。相对而言,外 资企业享有较多优惠。(2)设立地点的确定。设立在经济特区、经济技术开发区、 沿海港口城市以及"老、少、边、穷"地区的企业都有可能享受税收优惠。企业若想享 受有关优惠,实现避税,就可以在对投资环境等因素具体考察、综合比较后在以上这 些地区开办企业。 7.税负转嫁。税负转嫁是指企业通过交易过程把缴纳的税款以价格的变化形式 全部或部分转嫁给他人负担,从而使自身的税负减轻。 8.利用起征点来避税。起征点是指课税对象最低的征收额,低于起征点的可免 税,新税制中对增值税、营业税、个人所得税都有起征点的规定。如增值税条例规定, 销售货物的起征点为月销售额600~2000元,按次纳税的每次50~80元。这样如果按 次计税的起征点确定为50元,则销售额50元以下的不用纳税,而超过50元的则全额计 税,这样,纳税人只要销售额低于50元便可以不缴税。 9.利用收买亏损企业来进行避税。一家盈利的大企业可以收买亏损的另一家企 业,利用亏损企业的亏损来抵消盈利大企业的利润,以达到避税的目的。 以上各种避税方法,应根据企业的具体情况选用,并可将多种方法结合起来运用, 以实现最大程度的避税综合效果。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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