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2/20/2001信息】 我是一名刚退伍的军人。我办了个小厂,
在税务机关对我厂进行纳税检查时,我发现有“催缴税款通知书”和“限期纳税通知
书”,请问如何正确区分它们?
答:“催缴税款通知书”和“限期纳税通知书”,是税务工作中使用较多的两种
税务文书,这两种税务文书有各自的使用范围。
《税收征管法》第27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
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
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第51条规定:“从事生产经营的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解缴税款的,由税务机关发出催缴税款
通知书责令限期缴纳或解缴税款。”《税收征管法》第26条第一款规定:“税务机
关有根据认为从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有逃避纳税义务行为的,可以在规定的纳税期之
前,责令限期缴纳应纳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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