延期申报不是延期纳税
录入时间:2001-02-13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3/2001信息】 在对某企业进行日常稽核时,发现该企业
2000年8月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申报,提出延期申报申请,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准予
延期申报。但在规定的申报期内,该企业没有按规定预缴税款,延期到期后,企业如
实申报并缴纳了税款,但其延期缴纳的税款没有加收滞纳金,在对该企业作出了加收
滞纳金的决定时。企业很不理解,认为税务机关批准延期申报就等于批准了延期缴纳
税款,不应该加收滞纳金。
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贯彻实施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
条规定:“经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延期办理纳税申报的纳税人,除因不可抗力原因外,
都应当在规定的申报期限内,按照上期实际缴纳的税额或者按税务机关核定的税额预
缴税款,并在批准的延期内办理纳税结算。”第三条规定:“根据《税收征管法》第
二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纳税人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应当在规定的缴
纳期限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并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批准后,方可延
期缴纳税款,但延期缴纳税款的时间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根据以上规定,批准延期申报不等于可以延期缴纳税款。批准延期申报,只是税
务机关同意其延期进行当期的纳税申报,但应比照上期实际缴纳或税务机关核定数额
预缴税款,如办理延期申报后没有按规定预缴税款,就应当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a200101160061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