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部门要求对原承包人作出了补税罚款的处理决定,是否合理?
录入时间:2001-02-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2/2001信息】 问:税务部门对我工厂进行日常检查,我
厂原承包人承包到期后,将承包所得剩余的部分产品直接提供给现在的承包方,作为
投资入股,但当时原承包人未作销售处理,税务要求对原承包人作出了补税罚款的处
理决定,是否合理?
答:我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第五款明确提出,单位或个体经营
者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视同销
售行为,应当计算缴纳增值税。依据上述规定,你厂原承包人承包到期,其产品剩余
作为承包所得提供给现承包人作为投资入股,应视同销售,并且按产品销售价格和适
用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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