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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放住房补贴有何规定?

录入时间:2001-02-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2/2001信息】 问:1、关于企业发放住房补贴有何规定? 2、若目前未停止实物/集资分房,如何执行财政部《关于企业住房制度改革中有关财 务处理问题的通知》(1)现在的购房预付款如何处理?(2)可否预提房贴,并记入 年初未分配利润?(3)住房共用维修基金是否可以挂其他应付款? 3、财政部规定自 1998年停止实物分房,但各地方执行政策与之规定不一致,企业如何处理? 答:财企[2000]295号文第五条明确,“企业规定发给1998年12月31日以前参加 工作的无房老职业的一次性住房补贴资金,调整年初未分配利润,并在计算应纳税所 得额时予以扣除……企业按月发给无房老职工和1999年1月1日以后参加工作的新职工 的住房补贴资金,计算入成本费用。”除此以外,未见关于企业发放住房补贴新的规 定。 按国务院规定,从1998年下半年开始停止住房实物分配,逐步实行住房分配货币 化。实际上这个政策的执行时间一直延迟到2000年11月。目前已在全国停止实物分房。 因此企业住房制度改革有关财务处理问题应按上述财企[2000]295号文的有关规定 执行。 企业出售住房,包括出售住房使用权和全部及部分产权,其出售收入扣减按规定 提取住宅共用部位、公用设施维修基金以及住房帐面净值和清理费用后的差额,计入 企业营业外收入(支出)。 今年的购房预付款如发生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以前则按以前的住房财务制度的规定 处理。如在停止住房实物分配以后则应执行此文件。 住房共用维修基金属其他应付款性质。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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