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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向下属企业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是虚开发票?

录入时间:2001-02-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2/2001信息】 问:我公司系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主要从 事食品批发和零售业务。该公司下设三个零售商店均非独立核算,由公司统一纳税。 最近税务部门在对我公司进行检查时发现,我公司多次向下属商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 票,但并无实物转移。我们这样做是为了完成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销售任务,并未少 缴税款,不应该受到处罚。我公司的行为应不应该受到处罚呢? 答:增值税专用发票不仅具有商事凭证的作用,而且是兼记销货方纳税义务和进 货方进项税额的合法证明。《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填开发票的 单位和个人必须在发票经营业务确认营业收入时开具发票。未发生经营业务一律不准 开具发票。《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未按照规定开具发票的,由税务机关 责令限期改正,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可见,你企业虽然没少缴税款,但却违反了 《发票管理办法》,形成了虚开发票,理应受到税务部门的处罚。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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