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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办理退税手续

录入时间:2001-01-02

【中华财税网北京01/02/2001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关税 条例》及(83)署财字388号文件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 理人,若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交退税申请。现就有关问 题解签如下: 一、在什么情况下,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提交退税申请: 1.进出口货物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者; 2.进出口货物照章征税后,确有短卸情事,经海关审核认可者; 3.已税放行的出口货物,因故未能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者; 4.特定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事前未办理减免税手续,或未提供已办的减免税 证明,海关予以征税后,经海关审核实者; 5.进出口货物按章征税后,经海关总署专案审批予以减免税者; 6.进出口货物照章征税后,特准退税者。 二、申请办理退税的期限是什么? 答:申请特定减免税进出口货物的退税的,须在货物进出口后3个月内向海关申 请;否则,逾期海关不予受理。(al20001230007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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