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1/02/2001信息】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和《关税
条例》及(83)署财字388号文件的规定,进出口货物的收发货人或者他们的代
理人,若符合有关规定的,可以在规定的期限内,向海关提交退税申请。现就有关问
题解签如下:
一、在什么情况下,纳税义务人可以向海关提交退税申请:
1.进出口货物因海关误征,多纳税款者;
2.进出口货物照章征税后,确有短卸情事,经海关审核认可者;
3.已税放行的出口货物,因故未能出口,申报退关,经海关查验属实者;
4.特定减免税的进出口货物,事前未办理减免税手续,或未提供已办的减免税
证明,海关予以征税后,经海关审核实者;
5.进出口货物按章征税后,经海关总署专案审批予以减免税者;
6.进出口货物照章征税后,特准退税者。
二、申请办理退税的期限是什么?
答:申请特定减免税进出口货物的退税的,须在货物进出口后3个月内向海关申
请;否则,逾期海关不予受理。(al2000123000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