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瞒销售和虚假申报是偷税
录入时间:2000-12-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2/27/2000信息】 近日,赵县国税局在对某企业进行检查时,
从该企业1999年度和2000年1至4月实际经营情况的账、表、单等资料中发现该企业
为逃避纳税,采取销售收入不入账,进行虚假申报等手段,在1999年度至2000年1至4
月份期间共偷税款22644.79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采取伪造、变造、
隐匿、擅自销毁账簿、记账凭证,在账薄上多列支出或者不列、少列收入,或者进
行虚假的纳税申报的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应纳税款的,是偷税。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的
百分之十以上,并且偷税数额在一万元以上的,或者因偷税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行政
处罚又偷税的,除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外,依照关于惩治偷、抗税犯罪的补充规
定第一条的规定处罚;偷税数额不满一万元或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百分之十的,
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所以,赵县国税局责令该
企业除限期补缴所偷税款外,并处以15000元的罚款,同时通告全县工商业户要以此
为戒,依法纳税。(aa20001111002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