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事特种水产品销售的个体户应缴农业特产税
录入时间:2000-11-27
【中华财税网北京11/27/2000信息】 问:我是一名从事黄鳝、泥鳅等特种水产
品运销的个体户。主要从我所在的居住地收购农户闲暇之余抓捕的一些零星农业特产,
集中销往外地。我应在当地纳什么税?税率是多少?
答:《湖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三条:凡从事烟叶、毛茶、银耳、
黑木耳、贵重食品、水产品、原木、原竹、生漆、天然树脂(不含天然橡胶)、牲畜
产品收购的单位和个人,均为农业特产税纳税义务人。此类纳税义务人必须在收购环
节按本实施细则的规定缴纳农业特产税。根据上述规定,你在居住地收购的黄鳝、泥
鳅等水产品属于农业特产税“水产品”税目,应是农业特产税的纳税义务人。根据
《湖北省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收购的水产品,税率
为5%。因此,你应向当地农业特产税征收管理机关申报缴纳农业特产税,税率为5%。
由于各人的经营情况千差万别,你还应缴纳的其他税收,请向当地税务机关咨询。
(k20001105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