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涉及的两个“未列举名称”的准确含义
录入时间:2000-10-24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4/2000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暂行条例实施细
则》共有两处涉及“未列举名称”的概念,一是本细则所附的《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
表》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金属矿原矿”,二是本细则所附
的《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两个“未列举名
称”的含义是不同的,现分述如下:
一、《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未列举名称的其他非金属矿原矿和其他有色
金属矿原矿”,是指在全国范围内分布不广泛,或产销量较小的非金属矿和有色金属
矿。因这部分矿产品不具有普遍性,国家不再统一列举名称,而是授权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各地实际情况,在规定的税额幅度内,决定征收或暂缓征收
资源税,同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1998年9月16日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报经省政府同意,联
合下发了《关于对部分未列举名称矿产品征收资源税的通知》,决定从1998年7
月1日起,对砂岩(河砂)、玄武岩、珍珠岩、页岩、矿泉水5种未列举名称矿产品
开征资源税。
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是指《资
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中规定的应税产品的部分纳税人,因规模较小,国家未对其明
确划分资源等级和确定适用税额。对于这部分未列举名称的纳税人适用的税额,由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纳税人的资源状况,参照《资源税税目税额明细表》
和《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确定的邻近矿山的税额标准,在浮动30%
的幅度内核定,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目前,我省《几个主要品种的矿山资源等级表》中未列举名称纳税人的铁矿石、
有色金属矿的适用税额,依据1997年5月8日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联合下发的《关于调整资源税部分应税产品暂行税额的通知》的规定执行。
(ab200006047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