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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税以外该不该再缴税

录入时间:2000-10-20

【中华财税网北京10/20/2000信息】 问:我是一名延川县个体户,以往像我这 样的单间门面每月只纳定税,可是,去年以来,我县税务局(地税、国税)除了定税收 取以外还按发票收取5%~6%的税款。我想向有关单位、有关人士询问一下,我县税 务局(地、国)的这种做法是否合法? 答:《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以下简称“征管法”)第二十三条规定: “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一)依照本法规定可 以不设置账簿的;(二)依照本法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三)虽设置账簿,但 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于查账的;(四)发生纳税 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 的。”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 三十一条规定:“税务机关可以采取查账征收、查定征收、查验征收、定期定额征收 以及其它方式征收税款。”《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还规定:“纳税人有《征管法》 第二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下列任何一种方式核定其应纳税额: (一)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收入额和 利润率核定;(二)按照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核定;(三)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 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四)按照其它合理的方法核定。” 对一般个体户而言,其取得的销售额可分为两部分:开具发票的销售额和不开具 发票的销售额。这两部分销售额按规定都应申报纳税。由于各生产经营户的经营范围、 销售对象各不相同,在税务机关核定税款时,其开具发票部分的销售额难以预测确 定。因此,税务机关在定税时一般都是仅就不开具发票的销售额部分核定税款。对那 些纯粹不开具发票的个体户则采取“定期定额”的方式征收税款。根据您来信反映的 情况看,税务机关对您可能采取的是查账(发票)与定税相结合的方式(即“查定征收” 方式)征收税款。因此,您县国、地税务局对您定税以外按发票征收税款的做法是 符合有关规定的。 此外需要说明的是,税务机关的“定税”也不是一成不变的。税务机关可以根据 工作需要,随时对所有管户、部分行业或个别户的定税进行调查。在您的实际销售( 营业)额与税务机关定税时核定的销售额差异较大时,应主动向税务机关如实申报, 申请调整定税额。当前者大于后者时调高定税,前者小于后者时可降低定税(差异大 小幅度以超过30%为限)。同时,根据国税函[1996]619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行定 期定额的个体户实际经营额超过定额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及国税函[1997]91号《国 家税务总局关于不申报缴纳税款定性问题的批复》的规定,纳税人(扣缴义务人)如未 申报或未如实申报造成的少缴税款要按偷税处理。除补缴所少缴的税款外,还要被处 以偷税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数额较大、情节严重的,除补缴税款、罚款外,还要追 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af20001005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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