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0/19/2000信息】 问:我单位为一拍卖公司,受法院委托对
因经营不当而破产、资不抵债的某车辆修理厂执行物品拍卖,取得拍卖收入25万元,
收取手续费1万元,共计26万元。事后,当地的税务干部要求我单位申报纳税。请问,
我拍卖行执行的这次拍卖收入是否要纳税?应如何纳税?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拍卖行取得的拍卖收入征收增值税、营业税有关问
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40号)文件规定,对拍卖行受托拍卖增值税应税货物,向买
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应当按照4%的征收率征收增值税。拍卖货物属免税
货物范围的,经拍卖行所在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以免征增值税。对拍卖行向
委托方收取的手续费征收营业税。因此,对你单位所执行拍卖的物品要分别对待,不
属于免税货物范围的,应按照规定按时申报纳税;属于免税货物范围的,应及时上报
当地县级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免税。另外,拍卖行属于服务行业,向委托方收取的手
续费应缴纳5%的营业税。计算方法为:10000×5%=500(元)。(a20001018006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