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其他工商税收纳税辅导 > 正文

房产税的计税依据是如何规定的?

录入时间:2000-09-04

  【中华财税网北京09/04/2000信息】 房产税依照房产原值一次减除1U%-30%后 的余值作为计税依据。具体减除帼度,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江苏省 规定的减除幅度为30%。 没有房产原值作为依据的,由房产所在地税务机关参考同类房产价值核定。 房产出租的,以房产租金收入为房产税的计税依据。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