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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通企业非经营用房怎样确定折旧年限?

录入时间:2000-07-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7/12/2000信息】 商品流通企业购建的非经营用房,不拥有 产权而只拥有使用权的,应按实际支付的价款转作无形资产管理。实际支付价款在2 000元以下的,一次性进行成本摊销;实际支付价款在2000元-10000元 的,按无形资产规定的摊销期限不低于10年进行摊销;实际支付价款在10000 元以上的,按财政部财商字[1996]45号文件的规定执行,即按合同确定的房屋使用权 年限分期摊销;合同未确定使用权年限的,在流通企业非经营用房折旧年限35-45年的 幅度内,由企业根据房屋的建筑结构、自然损耗以及实际承受能力确定具体的分期平 均摊销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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