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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原承包企业弥补亏损有何规定?

录入时间:2000-07-20

  【中华财税网北京07/20/2000信息】 对原实行各种承包办法的企业,凡从19 94年1月1日起改为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其截止至1993年底的亏损,不得用1 994年或以后年度的应税所得弥补,按照承包条例的规定,应由企业自有资金解决。 这些企业在1994年改征企业所得税后新发生的亏损,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暂行条 例中关于弥补亏损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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