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票”费用不能“通行”
录入时间:2000-05-31
【中华财税网北京05/31/2000信息】 问:我是一名企业的财务人员。我公
司是一家合资企业,处于筹建期。由于购设备和其它需要经常要出差,考虑到市
场经济的灵活性和多样性,公司订出吃住包干的差旅费报销制度。在差旅费报销
时,由于是包干我就不要住宿发票和餐费发票,而是根据车票计算天数,按包干
制度中的定额计算报销费。不知这类无发票的差旅费是否能作为企业所得税的扣
除项目,请给予指教。
答:根据《企业法》、《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外商投资
企业财务管理规定》,公司的工作人员出差所发生的费用,如飞机票、车船票、
住宿费、餐饮费、电报电话费及乘飞机所发生的保险费、机场建设费等费用都由
中国境内税务机关监制的正式发票作为报销差旅费的合法原始票。作为公司的成
本费用支出,由出差人本人根据车票计算出差天数,按公司定额计算填制报销出
差过程中的各种费用的凭证不能作为费用报销的合法原始凭证。税务机关在计算
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时这部分费用均予以剔除。 (af200005045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