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卖自产农产品须办证明吗

录入时间:2000-05-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5/26/2000信息】 问:我是一个大棚西瓜种植大户,听 说到外地销售自己生产的西瓜也要缴税。国家对农民销售自产农业产品不是免征 增值税吗?到外地销售,我该办理什么手续?   答:根据国务院1993年12月13日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第十六条规定,“农业生产者销售自产农业产品免征增值税”。这里说的“农业 生产者销售的自产农业产品”,是指直接从事植物的种植、收割和动物的饲养、 捕捞的单位和个人自产的初级农业产品。对上述单位和个人销售的外购产品仍然 属于农产品,但不属于免税的范围,应按照规定的税率征收增值税。这就是说, 免征增值税的农业产品必须符合两个条件:一是农业生产者自己生产的初级农业 产品;二是农业生产者自己销售的产品。因此,提醒您到外地市场销售自己生产 的西瓜时,必须到当地国税部门申请,经调查审核后,开具自产自销证明,凭此 可放心地进市场销售产品,以防在外地被误认为是商贩而增加麻烦,加重负担。                         (a20000524006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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