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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正确弥补亏损要处理好几个问题

录入时间:2000-04-26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6/2000信息】 一个独立核算的企业在其生产和经营 中发生亏损是一种正常的经济现象,企业注重用当年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这 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经济利益,税收政策对此也早有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 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明确规定:企业发生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 的所得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弥补期限最 长不得超过五年。   值得注意的是,企业以当年利润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仅关系到企业利益,也 关系到国家利益。“亏损额”计算得正确与否,直接影响企业所得税申报的准确 性,影响国家税收收入。因此,正确审核企业的亏损是税收管理中一项很重要的 工作。企业要想正确弥补亏损,一定要处理好以下几个问题。   一、企业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一定要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能进行。 在每年的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中,都有一些企业在未报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批准的情况下,将以前年度亏损直接调减当年应纳税所得额,并以此申报企业所 得税,不缴或少缴所得税,这是不正确的。1995年国家税务总局在《关于加强中 央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的意见》通知中明确:纳税人的亏损,须经税务机关 审核认定后方能弥补,未经税务机关审核认定不得自行弥补。税务机关之所以这 样规定,是因为确实有一些企业对税收政策中的“亏损额”、“利润额”理解和 计算不准确,税务机关必须对此进行确认,避免给国家和企业带来不必要的损失。   企业报请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弥补亏损,须报的资料为:企业弥补亏损年度和 亏损年度的会计报表和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这是正确审定“利润额”、“亏 损额”的基础资料。需要时,税务干部还要查阅企业有关会计帐簿。申请弥补亏 损的企业应将报送的资料准备齐全,并作好待查的准备工作。   二、正确核定“亏损额”是弥补亏损的基础。要正确核定“亏损额”,必须 要搞清“亏损额”的含义。平时,我们在会计核算中将“本年利润”科目年末借 方余额称为“亏损额”,将“本年利润”科目年末贷方余额称为“利润额”,并 且这一数额反映在企业所得税申报表“利润总额”一行,这与财务会计核算是一 致的。一些企业也认为这就是本企业需要弥补的“亏损额”和可以弥补以前年度 亏损的“利润额”。这是不对的。国税发[1994]250号文件对“亏损额”解释为: 税法所指的“亏损额”不是企业财务报表中反映的“亏损额”,而是企业财务报 表中的“亏损额”经主管税务机关按税法规定核实调整后的余额。因此,财务会 计核算中“亏损额”的概念与税收政策中的“亏损额”是不一致的。税收政策中 的“亏损额”是指企业财务在核算“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增超过税收政策规 定标准多列的成本、费用及调减税收政策规定不计入应纳税所得的项目后的数额, 称为“应纳税所得额”,它与企业“利润总额”存在差异。例如:某企业1998年 利润总额为-50万元(“本年利润”科目借方余额),由于其工资、业务招待费、 公益性捐赠等超过税收政策规定标准累计金额为60万元,那么,按税收政策调整 后计算出该单位不但不亏损,而且还有1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要缴纳3.3万元的 企业所得税。又如:某企业报送主管税务机关弥补亏损的资料,申报1998年度亏 损额为20万元,1999年度利润额为50万元,经税务机关审核发现,该企业1998年 度、1999年度各有20万元应免税的国库券利息收入记入当年投资收益,却没有调 减应纳税所得额。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确定该企业1998年度亏损额为40万元, 1999年度利润额为30万元,1999年度该企业以30万元应纳税所得额弥补1998年度 40万元亏损后仍有10万元亏损待以后年度弥补,1999年度不纳企业所得税。   要正确核定“亏损额”,还必须重视有关投收益的调整政策。企业财务准则 规定了企业缴纳所得税后才能向投资者分配利润,这就决定了企业从联营企业、 被投资企业分配回来的投资收益都是税后利润,不存在纳税问题。企业在计算应 纳税所得额时,应将这部分收益金额调减,避免重复纳税。但是,如果企业本身 经营亏损,由于取得投资收益才使企业保持一定利润,在这种情况下,用于弥补 企业经营亏损的投资收益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就不能调减,只能将弥补企业自 身经营亏损后投资收益余额调减,并不再纳税。   由于我国对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执行税收优惠政策,因而这些企业 的所得税税率都低于内资企业所得税税率。税法规定:企业有从中外合资企业、 中外合作企业分回的利润,应该按税率差补缴税款。如果企业存在经营亏损,可 用从被投资方分回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经营亏损,剩余部分再按规定补税;如果 经营亏损企业既有按规定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从存在税率差的中外合资、合作企 业分回的利润),又有不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从按33%税率纳税的企业分回的税 后利润),可先用需要补税的投资收益直接弥补亏损;不足弥补的,再用不需要补 税的投资收益弥补;弥补亏损后有盈余的,可不再计算补税。也就是说,虽然企 业分回利润都是税后利润,但如果企业自身经营亏损,就不能在计算应纳税所得 额时将已弥补企业当年度经营亏损的投资收益再调减,使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小于 零,以此作为以后年度弥补的依据。   企业在申报弥补年度亏损时,除掌握一般的税收政策外,还应该根据自身经 营特点,了解和熟悉一些特殊的税收政策。如:享受减免税优惠政策的企业,其 “亏损额”应该是当年度享受减免税项目与非减免税项目盈亏相抵后的余额。如 果企业享受减免税政策当年度有盈利,而以前年度发生亏损的,应先用本年度非 享受免税政策的所得弥补以前年度亏损,不足弥补的,再用应享受减免税的所得 来弥补。又如:实行汇总、合并纳税的企业,其成员企业的亏损不得用本企业以 后实现的所得弥补等等。   三、企业不能虚报亏损。企业虚报亏损是指企业年度申报表中所报亏损数额 多于主管税务机关在纳税检查中按税法规定计算出的亏损数额。由于企业多报亏 损会造成以后年度不缴或少缴所得税,因此,税务机关检查出企业有虚报亏损的 问题,如果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仍然亏损的,虽然不用补税,但要将查出 企业多报的“亏损额”视为查出相同数额的应税所得,以此来计算应纳所得税税 额;如果企业多报亏损,经主管税务机关检查调整后有盈余的,在缴纳应纳税所 得额时,按适用税率(按弥补亏损后的所得确定适用税率)补缴企业所得税;如果 企业多报亏损,并已进行了以后年度的应纳税所得的弥补,税务机关要对多报亏 损的部分按适用税率计算补缴企业所得税,因此,企业一定要准确核算“亏损额”。   如果企业既能准确核定“应纳税所得额”及“亏损额”,又能按时报送主管 税务机关要求报送的有关资料,就会为弥补亏损工作打好基础,使企业弥补亏损 的审批工作顺利进行。               (l200001048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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