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4/25/2000信息】 某商业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经
销彩电,1998年6月份销售彩电100台,每台1200元,生产厂家以每台200元经该
商家返还资金,做为损失,这部分返还资金应如何计算?
按照国税发(1997)16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平销行为征收增值税问题的
通知》,自1997年1月1日起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无论是否有平销行为,以购买货
物而从销售方取得的各种形式的返还资金,均应依购货物的增值税税率计算,应
冲减的进项税额,应从中取得返还资金当期的进项税金中予以冲减。应冲减的进
项税金计算公式如下:当期应冲减进项税金=当期取得的返还资金×所购货物适
用的增值税税率。因此该商业企业从厂家得到的返还资金应从当期进项税金中冲
减。做进项税额转出。具体为100×200×17%=3400元。(at9905035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