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递延税款的核算

录入时间:2000-04-24

  【中华财税网北京04/24/2000信息】 所谓的递延税款,就是企业采用纳税 会计法进行所得税会计处理,由于时间性差异将本期税前会计利润与应税所得额 之间的差异影响所得税的金额,递延和分配到以后各期转回的金额。 企业核算时,应在“递延税款”科目进行。同时,设置“递延税款备查登记 簿”,记录发生的时间性差异的原因、金额、预计转回期限、已转数额等。举例 如下: 某企业机器设备原值200万元(不考虑残值),按税法规定使用10年,按会计 规定使用5年,该企业每年实现利润30万元。第6年起,由于折旧期限已满不再提 取折旧,在其他条件不变的情况下,该企业每年实现利润40万元,企业所得税率 为33%。 一、第一年 (1)因折旧年限不同每年影响利润 按税法规定每年应提折旧:200÷10=20(万元) 按会计规定每年应提折旧:200÷5=40(万元) 由于折旧年限不同每年影响利润:40-20=20(万元) (2)因时间差影响企业所得税 按会计利润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 30×33%=9.9(万元) 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 (30+20)×33%=16.5(万元) 由于时间差影响企业所得税 16.5-9.9=6.6(万元)或20×33%=6.6(万元) (3)账务处理 借:所得税 99000 借:递延税款 6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165000 第二、三、四、五年账务处理同上。 二、第六年 (1)因折旧年限不同每年影响利润仍为:20万元 (2)因时间差影响企业所得税 按会计利润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 40×33%=13.2(万元) 按税法规定计算应缴企业所得税: (40-20)×33%=6.6(万元) 由于时间差影响企业所得税: 13.2-6.6=6.6(万元)或20×33%=6.6(万元) (3)账务处理 借:所得税 132000 贷:递延税款 66000 贷:应交税金——应交企业所得税66000 第七、八、九、十年账务处理同上       (c200004190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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