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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能不能用抵顶销售收入方式上缴管理费

录入时间:2000-04-19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9/2000信息】 问:某电站辅机筛碎设备分厂与主管 企业某电站辅机厂管理费用的结算以冲减筛碎设备分厂销售收入来收取,而且双 方也没有任何合同、协议等手段,1998年辅机厂收筛碎设备分厂管理费5万多元, 已抵顶某电站辅机厂的产品销售收入,最近税务机关检查发现,筛碎设备分厂少 纳增值税近9000元(其主要抵顶方式为从整个含税收入抵顶2%作为管理费),并 处某电站辅机厂筛碎设备分厂财务科以罚款。请问:关联企业不能用抵顶销售收 入方式上缴管理费吗?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四条规定:企业或者外 国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的机构、场所与其关联企业之间的业务 往来,应当按照独立企业之间往来收取支付价款、费用;不按照独立企业之间的 业务往来收取或者支付、费用,而减少其应纳税的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 有权进行合理调整。该两户企业属关联企业,关联企业销售产品应按其他企业处 理,同时,企业也不能以抵顶销售收入方式来上缴管理费。故检查后,企业补缴 增值税近9000元,同时,按税法规定给予处罚。     (at9812025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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