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延期缴纳税款还缴纳滞纳金吗

录入时间:2000-04-18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8/2000信息】 滞纳金是指纳税人逾期未缴纳税款, 而税务机关对其依法征收的罚款。税法上规定有纳税期限者,纳税人逾期不缴纳 税款时税务机关除限期令其缴纳税款外,自滞纳之日起,依法按日加收2%的金 额。   由此看出滞纳金是税法中规定的执行罚,当被罚主体纳税人发生了具体应税 行为时且在法定的期限内未履行纳税义务时,便产生了课征滞纳金的法律关系, 但它不同于税款的征纳关系。因为从法理上讲,税款的缴纳关系是税收法律关系 中一定的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期之后,但不超过法定期限;而滞纳金的征收 是税收法律关系中一定事实状态,经过一定的时间且超出了纳税期限产生的征纳 关系。   一定的事实状态与一定的时间经过是税收各种法律关系成立的两个要件。   按照立法技术的要求,任何一个法律都要依照一定的外部结构和内部结构组 合,这种组合有其自身的规范性。税法除了要遵守一般的立法技术要求之外,还 有它自身特殊的内部结构。而纳税期限就是税法内部结构的重要环节之一。   所谓纳税期限是指纳税人缴纳税款的期限,这是税法中的一项强制性规范。 纳税人必须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国家缴纳税款,否则,就是违反税法,要受到税务 机关的强制执行和课征滞纳金。   那么延期交纳税款还要缴纳滞纳金吗?《征管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 的规定确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人因有困难不能按期缴款,但最长 不得超过三个月。”   纳税人发生了具体应税行为时是通过法定的纳税期限来履行纳税义务的,如 果没有具体的应税行为和法定的纳税期限,则不论经过多长时间,都不会有履行 纳税义务的法律后果,因此,纳税的产生必须以这两个要件存在为前提,否则, 就不能产生纳税义务的法律后果。   首先,纳税义务的履行是以一定的应税事实状态的存在为要件,其次,是纳 税义务的履行还要以纳税期限为时间要件。一定的应税状态只有在一定的纳税期 限内持续地存在,才能完成纳税义务的履行。   延期缴纳税款是纳税期限的法定变更(征管法二十条第一款),纳税义务的履 行有了新的纳税期限,两个要件的存在,同样能保证纳税义务的履行。如果纳税 期限不是法定的变更,就不是延期缴纳税款,那么就应受到执行罚即课征滞纳金。 所以延期缴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          (at9811035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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