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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期未取得销货款是否在当期缴税

录入时间:2000-04-12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2/2000信息】 问:企业常会遇到此种情况:当期销 货款由于某些原因不能及时收到,但是在申报纳税的时候,根据税法的规定仍以 当期取得的收入额为准缴纳税款。一些企业认为:缴纳税款应该在企业真正取得 销货款的基础上进行缴税,否则此种行为是“提前缴税”。那么企业在当期没有 真正取得销货款的情况下而在当期发生缴税行为是“提前缴税”吗?   答:此种行为为正常缴税。   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1993年国家财政部下发了《企业财务通则》和《 企业会计准则》。“两则”的下发统一规定了我国境内的所有企业都以权责发生 制为核算原则,实行借贷记帐法。“两则”的下发也为新税制的改革奠定了基础。 企业在核算中必须依照这两个文件的规定进行帐目处理。其中对于营业收入的概 念,“两则”规定“商品已经发出,劳务已经提供,同时收讫或者取得价款的凭 据时,确认为营业收入的实现。”这就是说无论企业当期是否收到销售款,即使 没有资金收入,在帐目处理上也被认定为已经实现销售收入。   企业对此认定为“提前缴税”行为,不仅违反了“两则”的规定,同时也违 反了税法的有关规定。国家对于企业税款的缴纳是严格依照新税制的有关法规和 条文进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 院令第134条)第四条对纳税依据做了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 应纳税额为当期销项税额抵扣当期进项税额后的余额。第十九条对纳税义务发生 的时间规定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为收讫销售款或者取得索取销售款凭证的 当天。《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199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135号)第四条规定:纳税人生产的消费品,于销售时纳税。实际上此种行为依据 会计准则已经发生了权责关系,那么根据税法对纳税义务时间的规定,此种情况 实际上就是企业当期已经取得收入额。所以企业应该按照当期实际销售额进行纳 税申报。                      (at9806021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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