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04/11/2000信息】 有一个体业户小王,今年5月份税务机
关在增值税检查中被查出其应补缴增值税款500元。《税务处理决定书》下达后,
小王一直未交,税务机关对其发出了催缴税款通知书,限期缴纳,期限过后,小
王仍拒不交纳,税务机关就从小王的银行储蓄存款中扣缴了500多元,用来交纳
税款和按规定加收的滞纳金,对此,小王不服,认为自已的储蓄存款受国家法律
保护,税务机关从自己的存款中扣缴是违法行为,并以此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判小王败诉,小王不解,自己为什么败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13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收入、储蓄、房
屋和其它合法财产的所有权。”,单就这一点,似乎小王的认识是正确的。但小王
的存款中,包含着他应交纳而未交纳的500元税款和滞纳金,《中华人民共和国
宪法》第56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依照法律纳税的义务。”《宪法》第
33条第3款规定“任何公民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同时必须履行宪法和法
律规定的义务。”,小王没有履行依法纳税的义务,这500多元就不能算是他的
合法储蓄,法律也不予保护,税务机关依法对其处罚是正确的。
关于从银行扣缴税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27条规定“从
事生产、经营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或者解缴税款,纳税
担保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缴纳所担保的税款,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
未缴纳的,经县以上税务局(分局)局长批准,税务机关可以采取下列强制执行
措施:(一)(书面)通知其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从其存款中扣缴税款;
(二)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纳税款的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以
拍卖所得抵缴税款。税务机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时,对前款所列纳税人、扣缴义
务人、纳税担保人未缴纳的滞纳金同时强制执行。”,同时,《征管法实施细则
》第50条规定“税收征管法第26条、第27条所称存款,包括从事生产、经营的个
体工商业户的储蓄存款。”,可见,小王未按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税务机关责令
限期交纳,他逾期仍不缴纳,税务机关从其银行存款中扣缴500元税款和未缴纳
的滞纳金是有法律依据的,小王败诉也是必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