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开业增值税纳税人如何申报纳税
录入时间:2000-04-11
【中华财税网北京04/11/2000信息】 已办理开业税务登记的纳税人,请于
每月的1至10日,无论有无应税收入、所得以及其他应税项目,均应依照《税收
征管法》的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的申报窗口办理纳税申报。申报时,一般纳税
人需填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明细表》、《发票领用
存月报表》、《增值税进项税额抵扣申报汇总表》等四种表;小规模纳税人只填
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若需申报消费税、营业税,可一并申报。所得税等税
种请按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按期申报。 (az9901041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