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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收入》准则对企业纳税的影响

录入时间:2000-03-29

    【中华财税网北京03/29/2000信息】 收入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 及他人使用本企业资产等日常活动中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入,包括销售收入、 劳务收入、利息收入、使用费收入和股利收入等。《企业会计准则——收入》, 自1999年1月1日起暂在上市公司施行。与基本准则相比,《收入》准则对企业收 入作了更规范、更具体、更稳健的规定。尤其是商品交易收入确认标准的改变, 对企业会计工作及税务处理将产生极大的影响。   对企业纳税的影响,其实就是对国家这一利益关系者的影响。现行税法对收 入的确认与基本准则基本上一致。由于政府的收支是有计划的,税收是政府收入 的最主要来源,因此政府就需要有相对稳定的税收收入,来保证各项支出。不论 是流转税,还是所得税,其税源都是以企业经营中的收入来决定的。但是在市场 经济条件下,由于不稳定因素的存在;企业的收入不可能一成不变,甚至出现较 大的波动,从而导致税收的不稳定。因此,对国家来讲,当然希望企业能提前确 认收入,以便尽早地实现税收收入。基本准则基本上能满足这一要求。但对企业 来讲,则恰恰相反,早交税,意味着资金早退出,还由于货款未收回来就先交税, 可能造成资金周转困难,尤其是呆账,货款都收不回来,却还要向国家交税。税 收是国家利益和企业利益矛盾的焦点。国家多得,企业就少得;企业多得,国家 就少得。这就要求公允地确认收入,兼顾国家与纳税人双方的利益。   《收入》准则对企业不同的收入来源,都有相应的确认条件。体现了公平、 公允、稳健的原则。如企业为推销新产品,在销售合同中规定了销售退回的条件。 这样在退货期内,并未实现“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购货方”。 虽然货已发出,款也收到,但仍不能确认收入,不必交税。如果购货方在退货期 满时未退货,则说明收入已实现,应当交税。如果符合退货条件,企业将收回售 出的货物,并退还客户已收的货款,收入未实现,自然也不必交税。但是如果按 现行税法来确认收入的话,那么上述交易只要货已发出,不管是否收到货款,都 应当作为收入实现,并缴纳税款。由此可见,收入确认条件的变化,必然影响到 国家和纳税人之间的利益分配。若依据会计上确认的收入征税,那么税收将推迟 甚至少收;若依据现行税法上确认的收入征税,那么企业将提前交税甚至多交。 由于税收具有无偿性、强制性的特征,政府为确保税收稳定,必然会从税收角度 对收入的确认条件作出限定。而会计核算为保护投资者、经营者、债权人等的利 益,又必须提供公平、公允、稳健的会计信息。   这样对收入的确认,会计与税法之间必将有差异。   政府征税以会计核算资料为依据,会计核算以会计准则为准绳。由于现行税 法对收入的确认与《收入》准则不同,必然给企业纳税带来影响。无论是流转税, 还是收益税,应纳税额和纳税期间将产生较大的差异。尽管企业按税法规定纳税, 但是,不管怎样,会计核算和纳税申报都将变得复杂起来。税法上于当期确认了 收入并征税,而会计上则可能在若干时期后才确认收入并体现纳税义务。这样, 企业按《收入》准则确认收入,申报当期应纳税款时,就必须分析本期收入中有 多少已于前期申报纳税过,并予以扣除,还有哪些交易在会计上未确认为收入但 依据税法又必须纳税,并予以申报缴纳。试想,一笔业务可以如此分析,假如业 务数量多的话,申报纳税岂不变得复杂而繁琐起来?尤其是增值税,本来计算就 复杂,这样一来,岂能不漏计漏缴税款?企业可能在无意中蒙受处罚,遭受损失。 同时依据流转税计缴的有关附加税费,在会计收入未实现时,就已计提列入当期 费用,这不符合配比原则。造成同一纳税人不同时期的税负以及同行业之间的税 务不可比。另外,应交税金账户可能出现较大的借方余额,不利于计算有关财务 指标,如速动比率、流动比率等。对会计报表使用者来讲,也不便阅读理解,甚 至产生误解:这家企业怎么交了这么少税,而收入又体现那么多,莫非有违纪行 为?如果税法和会计核算方法不能有效协调的话,那么今后其他纳税人(股份上 市公司以外的企业)可能就不按《收入》准则进行核算;而是干脆按税法规定来 进行会计处理,以免因过失造成既补税又被处罚,会计人员还可能被炒鱿鱼。如 果企业不按会计准则进行核算,那么提供的会计信息还会可靠、真实吗?我国会 计事业何时真正做到与国际接轨?   现结合以下实务作会计核算及其税务处理。   A、B两企业均是增值税一般纳税人。A公司于1998年12月20日收取B公司 300000元的订金,双方在合同中明确:A公司负责运输及途中保险,B公司如在 货到15日内未提出异议,则在30日内付清全部货款及相关税金。A公司于同年12 月23日将货发出,并支付运费10000元,同时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货款256410.2 6元,这批货物的成本为180000元。(A公司适用增值税率为17%,城建税7%, 教育费附加3%)。   A公司的会计及税务处理如下:     1988.12.20   借:银行存款 300000    贷:预收账款:300000     1999.12.23   借:营业费用 9300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 (进项税金)700    贷:银行存款 10000   借:发出商品180000    贷:库存商品180000   借:预收账款 43589.74    贷: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43589.74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4288.97    贷:应交税金——应交城建税 3002.28      其他应交款——教育费附加 1286.69   该笔业务收入不能在当月确认,虽然货物已在23日发出,但是由于合同条款 中规定:“B公司在15日内未提异议”,说明A公司在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及 报酬没有转移给B公司,也不能完全确定该经济利益能够流入企业;但是相关的 增值税销项税额及税金附加在当期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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