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钱往国外汇需要先完税

录入时间:2000-02-17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7/2000信息】 自2000年3月1日起,非贸易及 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须提交税务凭证   不知哪位古人曾说过,事不关己,高高挂起。由于工作的关系,记者得以经常 与一些在北京的外国公司和外籍人士打交道,不知不觉中竟产生了一个与自己毫无 关系的问题:这些收入不菲的外国公司和外籍人士挣的钱去哪了。在不知不觉的询 问中,记者得到的答案是:都汇到国外去了。职业的敏感使记者意识到,这些汇到 国外的款项有没有未完税的呢?   来自国家外汇管理部门的回答是:肯定有,那些非法骗汇逃汇不就是未完税就 把款项汇往国外了吗?但现在情况不同了,因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和国家外汇管理 局的最新规定,自2000年3月1日起,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均需 提交完税凭证,权威人士说,我国的售付汇管理由此将添上一道安全的大门。   1999年10月,为完善我国税收和售付汇管理,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外汇 管理局联合发布了《关于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售付汇提交税务凭证有关问题 的通知》,旨在进一步加强日益增加的售付汇管理,抑制非法逃税、逃汇行为,保 证正常的国际资金往来。   根据我国现行税法规定,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劳务活动的收入 以及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资产收益,应在我国申报 纳税或由境内支付方为境外收入方代缴税款。据此,《通知》明确规定,在外汇指 定银行办理支付境外企业或个人的劳务收入及资产收益时,除须提交国家外汇管理 局原规定的相关凭证外,还须提交税务机关开具的完税证明、税票或免税文件等税 务凭证。办理完税凭证和税票的具体数额要求是,我国境内机构(指公司、企业、 机关团体及各种组织等)及个人在办理非贸易及部分资本项目项下购付汇手续的, 凡个人对外支付500美元(含500美元)以上的,境内机构对外支付1000 美元(含1000美元)以上的,均须按规定完税。   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劳务活动的收入以及 未在我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资产收益是指:   (一)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直接从事建筑、安装、监督、施工、运输、 装饰、维修、设计、调试、咨询、审计、培训、代理、管理、承包工程等活动所取 得的收入;   (二)境外企业、个人在我国境内没有设立机构、场所,而从我国境内取得的 利息、担保费、租金、特许权使用费(包括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版权、 商誉等)、财产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土地使用权转让收入;   (三)在境内机构任职或受雇的外籍、华侨、港、澳、台人员取得的工资、薪 金报酬(包括通过支付给其派遣企业的)等。其中第(一)项和第(二)项收入需 缴纳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及个人所得税,第(三)项收入只需缴纳个人所得税。   根据《通知》要求,在上述税项的完税证明和税票分别由其收入所在地主管国 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开具后,外汇管理部门及其指定的外汇银行才能为其办理对 境外的售付汇事宜。   《通知》还特别指出了另外两种属于免税和不征税的特殊情况,根据我国税法 和我国与有些国家签订的税收协定的规定,第一种属于可免征企业所得税(或个人 所得税)的收入有:   外国企业为我国科学研究、开发能源、发展交通事业、农林牧生产以及开发重 要技术等提供专有技术所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   境内中资金融机构、企业在境外发行债券,对境外债券持有人所支付的债券利 息;   外国政府或其所拥有的金融机构,或我国与对方国家所签订的税收协定中所指 定的银行、公司,其贷款给我国境内机构所取得的利息;   境外银行按照优惠利率贷款给我国国家银行及金融机构取得的利息;   我国境内机构购进技术、设备、商品,由外国银行提供卖方信贷,我方按不高 于对方国家买方信贷利率支付的延期付款利息;   我国境内机构从境外企业购进技术、设备,其价款的本息全部以产品返销或交 付产品等供货方式偿还,或者用来料加工装配工缴费抵付,而由境外企业取得的利 息;   境外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方式向我国境内用户提供设备所收取的租金,其中 所包含的利息,凡贷款利率不高于出租方国家出口信贷利率的。   凡属上述收入,境内机构或个人在外汇指定银行购汇支付或从外汇账户中对外 支付时,须提供按审批权限上报批准后由主管税务机关出具免税文件及“特许权使 用费、利息免税所得汇出数额控制表”后,有关外汇指定银行才能为其办理售付汇 事宜。   第二种属于免税或不征税的情况主要有三类:   一是股息。外商投资企业及发行B股或在境外发行股票的企业,其营业利润缴 纳企业所得税后分配的股息免于征税。购汇支付或从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时,应提 供主管国家税务局出具的分配股息的利润所属年度的企业完税证明或当地国家税务 局确认的减免税文件及董事会分配股息的有关决议才能办理。   二是发生在我国境外的各种劳务费、服务费、佣金费、手续费,如广告费、维 修费、设计费、咨询费、代理费、培训费等,按照我国现行税法规定这些收入不征 税,购汇支付或从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时,只需提供当地税务机关提供的不予征税 的证明即可。   三是外国政府贷款给我国政府和国家银行取得的利息,由于其本身的特殊性也 属于免税范围,且购汇支付或从外汇账户中对外支付时,不需提供税务机关的税务 凭证。   第三种是与资本项目有关的收入,境内机构或个人在办理售付汇时,也应提交 相应的税务凭证后,才能到外汇指定银行凭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分支局办理售付汇 手续。这些与资本项目有关的收入有:直接债务利息(不包括外国政府贷款利息); 担保费;融资租赁租金;不动产的转让收入;股权转让收益等。   据国家外汇管理部门有关人士介绍,这个《通知》规定首次将对外支付的税收 管理与外汇管理相结合,不仅完善了售付汇管理,有效地促进了税收工作,而且堵 塞了一些不法分子以此名义进行骗汇和逃汇的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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