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推销奖应纳“两税”

录入时间:2000-02-15

  【中华财税网北京02/15/2000信息】 江苏省泗阳县某酿酒企业为了扩大销 售,聘请本厂以外人员促销,并按照推销产品金额的一定比例付给推销奖,企业 按照支付推销奖后的净收入入账计提税金。近日,该酿酒企业被国税部门补税罚 款8.7万元。该企业负责人认为,付给推销人员的推销奖,企业实际没有得到, 企业以实际收入入账不应被处罚。   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一款和《消费税暂行条例》第六条规定, 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由 此可见,该企业以净收入入账少计了销售,少缴了增值税和消费税。又据《税收 征管法》第四十条规定,纳税人在账簿上少列收入的是偷税,偷税数额不满1万 元的或者偷税数额占应纳税额不到10%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偷税款,处以偷税 数额五倍以下的罚款。因此,推销奖不计入销售申报纳税属偷税,应被处罚。                          (a2000020200602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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