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教育劳务应纳税
录入时间:2000-01-16
【中华财税网北京01/17/2000信息】 一段时间以来,在京教育机构有关人
士陆续就市地税局关于教育机构营业税征管工作提出了质疑。为此,记者13日专
程采访了市地税局营业税管理处负责同志。
当记者问及关于教育机构征收营业税的法律依据时,这位负责同志说,是根
据1993年12月13日发布的国务院第136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于1994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条例规定,各类办学单位获得的教学收入,属于营业税应税劳务中的教
育劳务收入,应依照文化体育业税目3%的税率照章缴纳营业税。各类办学单位
从事营业税征税范围内其他业务,也应分别依照不同税目税率照章缴纳营业税。
根据条例规定,自1994年1月1日起,各类办学单位取得上述业务收入后,即
应照章缴纳营业税。凡属应缴纳而未按时缴纳营业税者,均应自1994年1月1日起
查补。照章补缴1999年底以前应缴未缴税款,确有困难的办学单位,可经申报所
属北京市各区县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批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有
关规定酌情处理。
对鼓励学历办学的政策,这位负责同志作了详细的解释。他说,为有效提高
整体国民学历和科学文化水平,国家实行对学历教育劳务的营业税优惠政策。为
此,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对普通学校以及经地、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
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员学历的各类学校提供的教育劳务
免征营业税。
根据北京市实际情况,上述免征营业税的教育劳务范围包括:1、具有国家
承认学历(指以国家认可有效毕业证书为凭证的小学、中学、大学及研究生学历
,
下同)授予权的“普通学校和经北京市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政府教育行
政部门批准成立的各类学校”,自己直接提供的教育劳务;2、自2000年1月1日
起,经北京市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同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其学员
可获得国家承认学历的其他教育机构,自己直接提供的学历教育劳务。对不属于
上述范围的其他教育劳务,仍应照章征收营业税。国家现行关于校办企业营业税
优惠政策的适用范围,仅限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校办企业本身,即不包括不符合规
定校办企业条件的其他企业,也不包括举办校办企业的学校本身,更不包括其他
各类学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