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借款利息扣除和预提费用的问题
录入时间:1999-12-06
【中华财税网北京12/07/99信息】 问:
一、企业向投资者或其他个人借款,支付的合理利息,是否可以作税前扣除?
据查《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一条
规定:"不高于一般商业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准予列支。税务检查人员认为:向
投资者或个人借款利息一律不得税前列支,应作纳税调整。《中华人民共和国企
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六条"()……向非金融机构借款的利息支出,不得高于按
照金融机构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数额以内的部份,准予扣除。"《实施细则
》第十条第三款"……包括纳税人之间相互拆借的利息支出。"我认为"纳税人之间
相互拆借"应该包括个人在内,但未规定向个人合理的借款利息不得税前扣除,不
知有否更明确的规定?
二、我们在审计中根据《企业会计准则》规定,按照权责发生制和收入、成
本、费用配比的原则对企业应计未计的费用建议企业调整帐户,最近企业纷纷来
电询问:有的税务人员在检查所得税时,年终帐面的预提费用一律不准保留,要
作纳税调整。对此,企业意见较大,特别是外方人员意见较大。当然有些企业为
隐瞒利润而多提费用、工资的,查明以后作纳税调整,那是理所当然的。但应提
未提的费用不作调整,事实上是一种隐瞒亏损,这是不允许的。而财政部、国家
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79号《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明
确规定:"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
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哪么,当年不准预提,下年不准列支,这不是重
复征税了吗?叫会计如何处理?有些企业为了应付税务机关的检查,年终把预提
费用全额转入其它应付款,我认为这是不符合会计科目的使用规定,如果列入其
它应付款可以不作纳税调整,那么企业把隐瞒的利润可以通过该科目进行逃税了。
事实上迄今为止,尚未见到预提费用科目年终不准保留余额的有关规定,不知是
否如此?
答:一、关于借款利息税前扣除问题,我个人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
暂行条例》第六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条、
第三条的规定,企业不论是向投资者或者其他个人借款的利息支出,只要是与其
本身生产经营有关的合理的借款利息支出,都可按税法规定的标准在税前列支,
但企业向投资者所投入资本支付的利息则不能在税前扣除,因为资本利息属资本
性支出,应在税后列支。
二、关于来信中报到的"有的税务人员在检查所得税时,把年终帐面的预提费
用一律不准保留,要做纳税调整"的问题,我认为,国家有关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没
有对预提费用的税务处理有过上述限定,因此有关"预提费用"科目的核算应严格
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执行。至于"如果列入'其他应付款'可以不作纳税调整"的
做法则更加毫无根据。
其实上述问题的根本是对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几个具体
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6]79号)中"企业纳税年度内应计未计扣除项
目,包括各类应计未计费用、应提未提折旧等不得转移以后年度补扣"的理解问题。
我个人对此的理解是,这里的"费用"应是包括无形资产的摊销费用、银行的利息费
用、对坏帐损失采用备抵法提取的坏帐准备金等,除此之外其他费用的列支应根
据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处理,因此应不会存在"当年不准预提,下年不准列支"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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