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如何办理歇业手续
录入时间:1999-11-16
【中华财税网北京11/16/99信息】 问:我是一户实行定期定额缴纳税款的
个体工商户,农忙双抢季节,我想歇业一个月,回家收割稻子,暂不营业,请问
如何办理歇业手续?
答: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定期定额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
7]101号)文件第十四条规定,定期定额户发生停(歇)业时,应当在停(
歇)业前的7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停(歇)业申请审批表》。主管税务
机关在接到申请审批表之日起5天内进行审批,填写《核准停(歇)业通知书》,
下达该业户执行,同时结算清缴税款,
缴销未用发票,交回有关证簿。停(歇)业期满或者提前开始恢复营业,应
当在恢复经营前5天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复业申请,填报《复业申请表》。
如有特殊情况,需延长停(歇)业时间的,应在停(歇)业期满前5天内,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请核批,方可延期。 (a991115003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