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财税网北京11/10/99信息】 问:我厂为了开拓业务,除主产砂砖产
品外,还附设地砖厂产销地砖供应市场,其参照比率为:水泥10%,河沙40
%,石子50%,该产品专门用于铺路等公共事业,请问该地砖收入如何纳税?
答: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农业产品增值税税率和若干项目征免
增值税的通知》(财税字[94]004号)文件第四条规定:“一般纳税人以
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可按简易办法依
照6%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并可由其自己开具专用发票。”
以上文件规定说明,你厂附设地砖厂所产销的地砖收入,可按简易办法依6
%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a991108003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