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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出售的住宅楼为什么不能再计提折旧?

录入时间:1999-11-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9/99信息】 问:我厂于1998年9月份将一幢职 工住宅楼按国家房改政策卖给了职工个人,但一直按原办法计提折旧和维修管理 费。近日,当地地税机关在对我厂进行检查时却说,企业已经出售给职工个人的 住房不得在税前扣除折旧费和维修管理费,让我们将已经在税前扣除的1998 年10月至1999年9月职工住宅楼折旧费和维修管理费共计7.7万元进行 账务调整,并对我厂下发了《限期纳税通知书》。请问,他们的处理正确吗,依 据是什么?   答:首先应该肯定,地税机关对你单位的处理决定是正确的。国家税务总局 《关于出售的职工住房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9]48 6号)规定:企业出售住房的净收入、上级部门下拨的住房资金和住房周转金的 利息等不计入企业应纳税所得额,可作为住房周转金纳入住房基金管理。企业应 首先用住房周转金支付按国家统一规定应由企业交纳的住房公积金,住房周转金 不足交纳住房公积金的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企 业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住房,不得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折旧和维修管理费。因 此,你单位已出售给职工个人的职工住宅楼的折旧费和维修管理费共计7.7万 元是不允许在税前扣除的。              (aa991027002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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