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收入为何既缴营业税又缴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11-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9/99信息】 问:我公司是一家建筑安装企业,在承
建一个工程时,使用了附设车间生产的铝金门窗。1998年12月份工程完工
结算时,铝合金门窗的价款已经包含在营业额中缴纳了营业税。可今年武安市国
税局城区所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又要对铝合金门窗征收增值税。我们查阅《中华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其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
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
资和动力的全部价款。请问,既然铝合金门窗已经包含在工程营业额中缴纳了营
业税,为什么还要征收增值税呢?
答:《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
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
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及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
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这一规定对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产品同
样适用。因此,税务机关的处理是正确的。 (aa99101300203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