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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收入为何既缴营业税又缴增值税?

录入时间:1999-11-09

  【中华财税网北京11/09/99信息】 问:我公司是一家建筑安装企业,在承 建一个工程时,使用了附设车间生产的铝金门窗。1998年12月份工程完工 结算时,铝合金门窗的价款已经包含在营业额中缴纳了营业税。可今年武安市国 税局城区所在进行税务检查时,又要对铝合金门窗征收增值税。我们查阅《中华 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其十八条规定纳税人从事建筑、修缮装 饰工程作业,无论与对方如何结算,其营业额均应包括工程所用原材料及其他物 资和动力的全部价款。请问,既然铝合金门窗已经包含在工程营业额中缴纳了营 业税,为什么还要征收增值税呢?   答:《增值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3]154号)文件 第一条第四款规定,基本建设单位和从事建筑安装业务的企业附设的工厂、车间 生产的水泥预制构件、其他构件及建筑材料,用于本单位或本企业的建筑工程的, 应在移送使用时征收增值税。这一规定对于建筑安装企业制售铝合金门窗产品同 样适用。因此,税务机关的处理是正确的。       (aa99101300203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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