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笔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录入时间:1999-10-15
【中华财税网北京10/15/99信息】 日前,浙江省龙游县国税局稽查人员对
其农资生产企业(一般纳税人)进行纳税检查时,发现该企业1998年5月1
8日购入用于生产“甲胺磷”的黄磷一批,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注明增值税额
2759元,在办理纳税申报时,将这笔税额并入进项税中申报抵扣。稽查人员
依法对其作出补缴增值税2759元并处以五成罚款的决定。该企业财务人员表
示不解,认为企业在5月份购入的材料实际上是用于6月份以后的生产,所取得
的进项税额为何不能抵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
155号)文规定:免税货物恢复征税后,其免税期间外购的货物,一律不得作
为当期进项税额抵扣。恢复征税后收到的该项货物免税期间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应从当期进项税额中剔除。该企业生产的甲胺磷在1998年5月底以前免税,
在6月1日后恢复征税,购进的黄磷虽然是用于征税期生产的,但收到的专用发
票开具日期5月18日为免税期限内,故不得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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